法律续造
字数 1326 2025-12-05 17:33:51
法律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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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法律续造是指,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当现行有效的成文法(制定法)出现漏洞,即对于待决案件缺乏明确规定时,法官超越单纯的法律解释的界限,基于法律整体秩序的原则和精神,创设性地提出裁判规则,以填补法律空白的一种司法活动。其核心在于“续”和“造”,即在既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创造性的补充。 -
产生前提:法律漏洞的存在
这是法律续造的逻辑起点。法律漏洞并非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指法律规范在计划上不圆满,即根据立法目的和计划,本应对某类情形作出规定却未作规定,导致法律对其调整范围的一部分事实缺乏评价。这种漏洞是“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只有当穷尽一切法律解释方法(如文义、体系、历史、目的解释)仍无法找到可适用的规则时,才能认定存在法律漏洞。 -
与法律解释的区分
这是理解法律续造的关键。法律解释是在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范围之内,探求其规范含义,是一种“发现”法律本意的活动。而法律续造则是在可能的语义范围之外,基于法律原则、整体法秩序进行“创造”,以填补立法者未预见到的空白。两者的界限是法律条文“可能的语义”边界。 -
主要类型与方法
法律续造通常分为两类:- 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在整体法秩序内部,借助其内在的原则和价值进行填补。主要方法包括:
- 类推适用:将法律对某类案件(A)的规范,转用于法律未规定的、但在评价上相似的同类案件(B)。关键在于两者“评价上重要之点”相同。例如,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则类推适用于某些非典型的服务关系。
- 目的性限缩:因法律条文的文义过宽,超越了立法本意,故将其适用范围主动限缩,排除那些根据立法目的不应包含在内的情形。这是对法律的“减法”续造。
- 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在整体法秩序内也缺乏可资援引的原则时,法官基于法的一般原则、事物的本质、基本的法伦理(如公平正义)创设全新的规则。这通常发生在社会剧烈变迁、出现全新法律问题(如早期的网络侵权、数据权利)的领域。此类续造需格外谨慎,并需充分的论证。
- 法律内的法的续造:在整体法秩序内部,借助其内在的原则和价值进行填补。主要方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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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基础与界限
其正当性源于“禁止拒绝裁判”原则,即法院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审理。法官有义务在法治框架内解决所有纠纷。但其界限也十分明确:- 必须以整体法秩序为框架,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决定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 必须服务于立法的目的和计划,是“续”而非“另起炉灶”。
- 必须通过充分的、透明的说理论证来证成其必要性,并接受法学界和社会的审视。
- 在大陆法系(如我国),法律续造受到严格限制,且其成果通常需最终通过立法(法律编纂)予以确认;在普通法系,这体现为法官“造法”,是判例法发展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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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与示例
法律续造是法律保持生命力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关键机制。例如:- 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司法实践通过法律续造,基于《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创设了“居住权”性质的规则以解决特定养老、离婚案件中的住房问题,这后来被《民法典》物权编吸收为正式的用益物权种类。
- 对“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在成文法无具体规定时,各国法院多通过援引宪法基本权利或民法基本原则进行续造,发展出丰富的判例规则。
它体现了司法能动性,是连接静止的法律文本与动态的社会现实之间的重要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