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损害赔偿计算
字数 1445 2025-12-05 18:05:4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损害赔偿计算

  1. 基本概念与法律基础

    •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框架下,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损害赔偿是最核心、最常用的救济方式。其根本目的是用金钱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使其处于“如同合同被履行时”本应处的经济地位。这与惩罚违约方无关。
    • 法律基础主要规定在CISG第74条至第77条。其中,第74条是计算损害赔偿的核心原则条款,第75条和第76条规定了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两种具体计算替代方法,第77条则规定了守约方减轻损失的义务
  2. 核心原则:完全赔偿原则(第74条)

    • 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 构成要件:由此可分解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两个核心要件:(1)事实上的损失,包括实际遭受的支出和本应获得的利润;(2)可预见性,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因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对赔偿范围的法定限制,防止违约方承担无限责任。
    • 损失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如已支付的货款、对瑕疵货物的修理费、存储费)和利润损失(如转售利润)。利润损失的计算需基于合理确定的证据,而非推测。
  3. 具体计算方法之一:替代交易损害赔偿(第75条)

    • 此方法适用于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守约方已进行合理替代交易的情形。
    • 计算公式:损害赔偿额 = 合同价格替代交易价格 之间的差额 +/- 其他损失。
    • 应用前提:(1)合同已被正当地宣告无效;(2)守约方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进行了购买替代物(卖方违约时)或转售货物(买方违约时)。“合理方式”通常指在可比条件下进行交易。
  4. 具体计算方法之二:时价损害赔偿(第76条)

    • 此方法适用于合同被宣告无效,但守约方未进行替代交易的情形。
    • 计算公式:损害赔偿额 = 合同价格宣告无效时的时价 之间的差额 +/- 其他损失。
    • 关键界定:“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无时价,则可合理参照另一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运费差额。“宣告无效时”是计算差额的基准时间点,除非守约方在接受货物后宣告无效,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
  5. 共同义务:减轻损失义务(第77条)

    • 第77条是计算损害赔偿时必须考虑的限制性原则。它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 核心:守约方不能坐视损失扩大。例如,买方拒收有瑕疵但可转售的货物,卖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尝试转售以减少价差损失。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所导致或扩大的损失部分,将不能获得赔偿。
  6. 计算中的实践难点与考量

    • 利润损失的证明:需提供充分证据(如与下家的转售合同、市场行情数据)证明其确定性和合理性。对未来利润的索赔尤其困难。
    • 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采用“理性第三人”标准,结合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知或应知的具体情况(如货物的特殊用途、特定的转售计划)进行判断。
    • 汇率损失与利息:汇率损失若在可预见范围内可索赔。此外,损害赔偿金本身若未付,守约方还有权主张该笔赔偿金的利息,利率通常依据适用的国内法确定。
    • 与免责条款的关系:若违约方能成功援引CISG第79条规定的“障碍”而免责,则其不对该期间的损害负责,但计算时仍需厘清障碍发生前后的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损害赔偿计算 基本概念与法律基础 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框架下,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损害赔偿是最核心、最常用的救济方式。其根本目的是用金钱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使其处于“如同合同被履行时”本应处的经济地位。这与惩罚违约方无关。 法律基础主要规定在CISG第74条至第77条。其中,第74条是计算损害赔偿的 核心原则条款 ,第75条和第76条规定了在 合同被宣告无效 后的两种具体计算替代方法,第77条则规定了守约方 减轻损失的义务 。 核心原则:完全赔偿原则(第74条) 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构成要件 :由此可分解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两个核心要件:(1) 事实上的损失 ,包括实际遭受的支出和本应获得的利润;(2) 可预见性 ,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已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因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对赔偿范围的法定限制,防止违约方承担无限责任。 损失范围 :包括 实际损失 (如已支付的货款、对瑕疵货物的修理费、存储费)和 利润损失 (如转售利润)。利润损失的计算需基于合理确定的证据,而非推测。 具体计算方法之一:替代交易损害赔偿(第75条) 此方法适用于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守约方已进行合理替代交易的情形。 计算公式 :损害赔偿额 = 合同价格 与 替代交易价格 之间的差额 +/- 其他损失。 应用前提 :(1)合同已被正当地宣告无效;(2)守约方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合理方式进行了购买替代物(卖方违约时)或转售货物(买方违约时)。“合理方式”通常指在可比条件下进行交易。 具体计算方法之二:时价损害赔偿(第76条) 此方法适用于合同被宣告无效,但守约方未进行替代交易的情形。 计算公式 :损害赔偿额 = 合同价格 与 宣告无效时的时价 之间的差额 +/- 其他损失。 关键界定 :“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无时价,则可合理参照另一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运费差额。“宣告无效时”是计算差额的基准时间点,除非守约方在接受货物后宣告无效,则适用接受货物时的时价。 共同义务:减轻损失义务(第77条) 第77条是计算损害赔偿时必须考虑的限制性原则。它规定声称另一方违约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核心 :守约方不能坐视损失扩大。例如,买方拒收有瑕疵但可转售的货物,卖方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尝试转售以减少价差损失。未采取合理减损措施所导致或扩大的损失部分,将不能获得赔偿。 计算中的实践难点与考量 利润损失的证明 :需提供充分证据(如与下家的转售合同、市场行情数据)证明其确定性和合理性。对未来利润的索赔尤其困难。 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 :采用“理性第三人”标准,结合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知或应知的具体情况(如货物的特殊用途、特定的转售计划)进行判断。 汇率损失与利息 :汇率损失若在可预见范围内可索赔。此外,损害赔偿金本身若未付,守约方还有权主张该笔赔偿金的利息,利率通常依据适用的国内法确定。 与免责条款的关系 :若违约方能成功援引CISG第79条规定的“障碍”而免责,则其不对该期间的损害负责,但计算时仍需厘清障碍发生前后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