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适用承诺制度
字数 1632 2025-12-05 19:14:19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适用承诺制度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定位
反垄断法适用承诺制度,又称“经营者承诺制度”或“承诺程序”,是指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如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可以主动提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其行为竞争损害的承诺。执法机构经评估认为该承诺足以恢复市场竞争秩序后,可以决定接受承诺、中止调查,并在经营者履行承诺后终止调查,不再作出《反行政处罚决定》的一种非惩罚性、合作性的执法和解程序。其核心功能是快速、灵活地恢复有效竞争,节约行政执法和司法资源。
第二步:制度运行的法定程序解析
该制度的运作遵循严格的法定步骤:
- 启动条件: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并且调查必须已收集到初步证据,但尚未作出最终决定。
- 承诺提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人)可以向执法机构书面提出中止调查的申请,并承诺在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如修改合同条款、开放网络或平台、许可关键技术、剥离部分资产等)消除其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 审查与决定:执法机构需对承诺进行公共利益的评估,包括审查承诺措施是否能有效消除竞争关切、是否具有可行性,并通常会将承诺内容(除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审查认为履行承诺可以消除行为后果的,可以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并对外公布。
- 履行与监督:决定中止调查后,经营者必须履行承诺。执法机构对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程序终结: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执法机构作出终止调查决定,案件了结。若经营者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承诺,执法机构将恢复调查,且经营者之前为履行承诺采取的措施可能不被视为对违法行为的纠正,执法机构可基于原有证据和新的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第三步:制度的核心法律特征与价值
- 非惩罚性与合作性:其目标不在于惩罚,而在于促使经营者主动停止涉嫌违法行为、修复竞争环境,体现了执法机构与经营者之间的合作。
- 效率优先:避免了冗长、复杂、结果不确定的全面调查与诉讼程序,能够快速制止行为的竞争损害,特别适用于行为复杂、调查耗时或市场情况变化快的案件。
- 结果不确定性消除:对经营者而言,通过履行承诺可避免最终被认定为违法并遭受巨额罚款(通常为上一年度销售额1%-10%)及伴随的民事索赔风险。
- 公共利益权衡:执法机构接受承诺的前提是承诺措施足以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而非简单地“以钱换和解”。承诺措施往往具有结构性或行为性救济性质。
第四步:适用限制与争议焦点
- 适用范围限制:并非所有垄断行为都适用。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对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核心卡特尔(横向垄断协议),因其本身具有严重的反竞争性质,通常不适用承诺制度。该制度更适用于对竞争影响复杂、需要经济分析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 不承认违法:执法机构的中止和终止调查决定,并非对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最终法律定性。这意味着在后续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中,受害者仍需就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及损害承担举证责任,承诺决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违行的依据。
- 透明度与公平性质疑:承诺内容经协商确定,过程不对外公开,可能引发对执法透明度、对其他竞争者及消费者参与不足的质疑。同时,快速和解可能使经营者“花钱买平安”,削弱法律的威慑力。
第五步: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 与宽大制度区别:宽大制度(宽恕制度)针对垄断协议参与者,是第一个或后续主动报告并提供关键证据的参与者获得减免罚款的奖励。宽大制度最终仍会作出违法认定和处罚决定(减免后)。承诺制度则可能不作出违法认定和处罚,重在行为矫正。
- 与行政处罚区别:行政处罚是“向后看”的惩罚,基于已发生的违法行为。承诺制度是“向前看”的救济,着眼于未来竞争状态的恢复。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适用承诺制度是一种旨在提高执法效率、促进合作修复市场的关键程序工具,其适用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并在效率价值与执法威慑力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