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没收”
字数 1394 2025-12-05 19:24:50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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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环境行政没收,是指特定的环境行政主体(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环境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将其非法生产、使用、运输、持有或违法所得的有形财物,强制无偿收回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是财产罚的一种,其直接对象是特定的财物,而非金钱,不同于罚款。其法律依据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其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明确的行政处罚种类。 -
适用范围与对象
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行政没收的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两类:- 没收非法财物:指直接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例如,用于非法排放污染物的暗管、渗井、渗坑;非法生产、进口、销售的淘汰或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设备;非法采伐的林木、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等。
- 没收违法所得: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例如,通过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获取的处理费;通过销售非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获得的销售收入;通过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违法生产项目所获取的经营利润等。计算违法所得时,通常不扣除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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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与程序
实施环境行政没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 前提条件:必须以行政相对人存在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为前提,且该行为依法应适用没收处罚。法律依据是明确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单行法中针对特定违法行为的罚则。
- 程序要求: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对拟没收的财物进行登记、查封或扣押等初步保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没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较大数额的没收,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最后作出书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 财物处置: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禁止行政机关私自截留、使用或变相处理。对于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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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与法律意义
环境行政没收制度具有重要的功能与意义:- 惩戒与剥夺功能:直接剥夺违法行为人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取的经济利益和用于违法的物质基础,使其“无利可图”甚至“得不偿失”,惩罚力度显著。
- 预防与威慑功能:通过没收违法工具和违法所得,能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和违法状态的持续,并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强大威慑。
- 恢复与矫正功能:将非法财物收回国有并进行合法处置,有助于消除环境污染隐患,恢复被破坏的环境管理秩序,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
- 弥补罚款不足:在某些情况下,仅处罚款可能不足以抵销违法收益,没收违法所得能更彻底地消除违法者的经济动机,是罚款措施的重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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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行政处罚“罚款”的区别:罚款是强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没收的对象是特定财物和违法所得。两者可并处。
- 与刑法“没收财产”的区别: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处罚,后者是刑罚(附加刑);适用主体和程序不同,前者由行政机关依行政程序作出,后者由法院依刑事诉讼程序判决;对象和严厉程度也不同。
- 与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区别:查封、扣押是临时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证据损毁或危害发生,并非最终处分;而行政没收是一种终局性的处罚决定。查封、扣押的财物经调查后可能成为没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