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因果关系中断
字数 1638 2025-12-05 19:56:42
犯罪中止的因果关系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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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定位
-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犯罪中止的因果关系中断”这个概念在整个刑法知识体系中的位置。它是“犯罪中止”理论(您已学习过)中的一个深层、具体的争议性问题,与“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特别是“有效性”要件)紧密相关,但侧重点不同。它专门探讨:当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但最终危害结果仍然发生时,如何判断和认定该中止行为是否足以“切断”或“中断”先前的犯罪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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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问题的提出
- 假设一个场景:行为人甲在乙的水杯中投入毒药(足以致死),乙喝下后,甲心生悔意,立即将乙送往医院。然而,乙在送医途中因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这里,甲自动实施了中止(救助)行为,但死亡结果仍然发生。核心问题是,甲的中止行为(送医)是否足以中断其先前投毒行为与乙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因果关系被中断,则甲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对死亡结果负责);如果未被中断,则甲可能构成犯罪既遂。这个判断过程,就是“因果关系中断”理论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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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条件关系与因果流程的支配
- 要理解“中断”,必须先理解“联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以“条件说”为起点判断:若无前行为(投毒),则无后结果(死亡),则二者有条件关系。但仅有条件关系还不够,还需考察行为是否“现实地、合乎规律地”导致了结果。
- 在犯罪中止的语境下,当行为人自动实施真挚、有效的努力去防止结果发生时,他实质上是在尝试“介入”并“改变”由自己先前行为所开启的危险因果流程。法律鼓励这种“反因果流程”的努力。因此,判断其中止行为是否“中断”了先前的因果流程,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通过其中止行为,是否在事实上“重新获得”或“实际削弱”了对因果流程的支配力,使得结果的发生不再能主要归责于其先前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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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标准(核心)
- 学界和实务中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因中止行为而中断,主要采用“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的综合视角,具体考量以下层次:
- 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基础):中止行为本身必须是行为人为了防止结果发生所作出的真挚、积极的努力,且根据行为时的客观情况和一般经验判断,该行为本应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这是中断可能性的前提。
- 异常介入因素的出现:如果在中止行为实施后,介入了异常的、独立的、行为时无法预见的第三方因素或偶然事件(如上述案例中的交通事故、医院发生火灾、医生重大医疗过失等),并且这个介入因素主导性地、决定性地直接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通常可以认定,先前的犯罪行为经由中止行为后,其危险的实现流程被这个异常介入因素所切断。此时,因果关系中断,行为人对最终结果不承担既遂责任,但需对中止前的行为形态(如未遂)及其中止行为本身负责。
- 危险实现过程的同一性:反之,如果结果的发生,正是先前犯罪行为所创设的特定危险在排除异常介入后自然现实化的结果,则因果关系不中断。例如,甲投毒后送医,但乙因所中之毒毒性太强,在得到现有医疗水平下最恰当救治后仍然不治身亡。此时,死亡结果是投毒行为蕴含的危险的直接实现,甲的救助行为虽真挚,但未能改变因果流程,因果关系未中断,甲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但中止情节可作为重要酌定量刑情节)。
- 学界和实务中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因中止行为而中断,主要采用“相当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的综合视角,具体考量以下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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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意义
- 如果认定“因果关系因中止行为及异常介入而中断”,则行为人不就最终发生的结果成立犯罪既遂。其法律效果是:就其意图犯之罪,成立犯罪中止(在结果发生前自动防止结果发生,但本案因异常介入而未能防止),或者成立犯罪未遂(如果认为结果已发生则不能成立中止,但可成立自动中止的未遂)。无论哪种认定,行为人的自动中止努力都会在量刑上获得非常积极的评价,甚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该理论的意义在于,在鼓励犯罪人迷途知返的刑事政策与坚持责任主义的刑法原则之间寻求平衡。它确保行为人只为“可归责于其行为”的结果负责,当结果的发生因异常介入而超出其可控和可预见的范围时,不令其承担过重的既遂责任,从而更公平地评价其主观恶性的减小和客观危害的关联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