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
字数 1634 2025-12-05 20:49:28
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
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情况,特别是缴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监督和处理的一系列法定步骤与流程的总称。它是实现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权益的关键执法环节。
第一步:程序的法律性质与启动依据
- 法律性质:该程序是一种行政检查与调查程序,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强制性。经办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权,被检查对象有配合义务。
- 启动依据:主要分为两种:
- 常规稽核: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随机抽查安排或基金风险评估结果主动发起。
- 专项稽核/举报稽核:根据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的线索或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等特定事由发起。
第二步:核心步骤详解(以对用人单位的缴费稽核为例)
-
立案与准备:
- 对于常规稽核,制定计划并确定被检查单位。
- 对于举报或线索,需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 成立稽核检查组(不少于两人),并下达或出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提前一定期限(通常为3个工作日)通知被稽核单位。但若认为事先通知可能影响检查结果(如证据可能被转移、销毁),也可进行突击检查。
-
实施检查:
- 出示证件与告知:稽核人员必须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或相关文件,并告知被稽核单位其权利义务。
- 调查与取证:通过以下方式收集证据:
- 查阅、复制资料: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明细等资料,并可以复制、摘录。
- 询问有关人员:询问被稽核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劳资人员、职工等,并制作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字。
- 现场检查:必要时,可对生产经营场所、考勤记录等进行现场查看、记录。
- 委托审计:对财务状况复杂的单位,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
稽核报告与告知:
- 检查结束后,稽核组应综合分析证据,形成《社会保险稽核情况报告》。
- 对于发现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应制作《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将报告或意见书送达被稽核单位,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这是保障被稽核单位程序权利的关键环节。
-
处理与整改:
- 被稽核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补缴欠费及滞纳金。
- 若被稽核单位对整改意见无异议并按时履行,程序基本终结。
- 若被稽核单位对整改意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复核。
-
处理决定与后续措施:
- 经稽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经办机构应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等行政处理决定。
- 如果被稽核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经办机构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 从其开户银行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 对于涉嫌构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步: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 稽核机构的权力与义务:权力包括调查、询问、取证、要求提供资料、作出处理决定等。义务包括依法进行、出示证件、保守商业秘密、告知权利、接受监督等。
- 被稽核对象的权利与义务: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核或提起法律救济的权利。义务包括如实提供资料、接受询问、配合检查、不得拒绝或阻碍。
- 法律责任:被稽核单位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导致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除依法处理外,稽核机构可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合理核定其应缴数额。拒绝、阻碍稽核,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是一个从启动、调查、告知、到处理和执行的完整链条。它通过法定的、渐进的步骤,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行为的合法性与准确性,平衡了社保基金的征收权力与被检查对象的程序权利,是社会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