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
字数 917 2025-12-05 21:21:09
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
-
核心概念界定
“可废止性”源于逻辑学和知识论,在法学研究中,特指法律论证的结论并非绝对或最终,可能在出现新的、更强的相反理由时被推翻或修正的特性。其对立面是“演绎有效性”所追求的必然性结论。法律的可废止性根植于法律规则本身在具体情境中可能出现的例外、冲突,以及法律推理所依赖的事实与价值前提的不确定性。 -
理论基础与表现形式
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主要源于三个层面:- 规则的可废止性:法律规则通常有“但书”或隐含的例外条件。例如,“禁止车辆进入公园”的规则,在面对救护车、公园维护车等情形时可能被“例外”所废止。
- 事实认定的可废止性:司法中的事实认定是基于证据的推论,新证据的出现可能推翻先前认定的事实,从而导致法律结论的改变。
- 原则权衡的可废止性:当案件涉及多个法律原则(如言论自由 vs. 人格权保护)冲突时,判决结果取决于具体情境下的权衡。情境变化或价值判断的改变,都可能导致原先的优先次序被废止。
-
与法律推理模式的关联
可废止性理论对传统的形式逻辑推理(尤其是三段论)提出了挑战。它指出,法律推理本质上是非单调逻辑的实践:即使前提为真,新增的前提也可能使原有结论不再成立。这推动了“论题学”思维和“权衡”模式在法律方法论中地位的提升,强调论证是在支持与反对的理由之间进行动态比较和选择的过程。 -
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与影响
可废止性在司法过程中无处不在:- 诉讼程序:诉辩双方通过提出新证据和法律理由,旨在废止对方的论证。
- 审级制度:上诉和再审制度预设了下级判决结论的可废止性。
- 先例制度:区分技术、推翻先例等操作,正是可废止性在判例法中的直接体现。
- 法律续造:当严格适用规则导致不公正时,法官可能引入新的原则性理由来“废止”规则的表面适用。
-
理论价值与当代挑战
承认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有助于更真实地描述司法决策的开放性、辩证性和实践理性本质。它要求法律人保持论证的谦逊与开放,随时准备应对反论。然而,这也带来了挑战:如何在承认结论可被废止的同时,维护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裁判的终局性?这促使法学家们致力于构建更精细的法律论证理论,以在动态的论辩中寻求相对合理的理性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