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字数 1637 2025-12-05 21:47:28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Fraus Legis)的构成要件是指,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规避时,需要同时满足的一系列要素。这些要件是进行法律评价的逻辑步骤和事实基础。

  1. 主观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特定法律的意图。

    • 核心是“故意”:这是法律规避与因法律冲突而偶然导致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形最本质的区别。当事人并非被动地接受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结果,而是主动地、有目的地通过行为设计,意图排除本应适用的法律(通常是对其不利或有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并意图使其行为受另一对其有利的法律支配。
    • 意图的对象:所规避的通常是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在现代理论中,也可能包括意图规避法院地国或第三国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政策。
    • 如何证明:纯粹的内心意图难以直接证明,通常通过当事人的客观行为、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等外部情况来推断。例如,在一国法律修改前仓促完成某种法律行为,或舍近求远地前往与争议无实质联系的法域设立公司、缔结婚姻等。
  2. 客观要件:当事人实施了改变或制造连接点的行为。

    • 行为的内容:当事人通过积极作为,改变了一个或数个在冲突规范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连接点”。例如,在属人法事项上,通过归化入籍改变“国籍”;通过迁徙改变“住所”或“惯常居所”;在物权事项上,改变“物之所在地”;在合同事项上,人为地增加一个“合同缔结地”或“履行地”等。
    • 行为的性质:该行为本身通常是合法的,即不违反行为地国的法律。法律规避规制的不是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是其在国际私法上意图扭曲法律适用的目的。它利用了各国冲突规则和实体法的差异。
  3. 时间要件:规避意图产生于连接点改变之前,且连接点的改变是服务于该意图的。

    • 因果顺序:必须存在“意图产生→实施行为改变连接点→实现法律适用变更”的清晰因果链条。如果连接点的改变是出于其他真实、善意的原因(如工作、学习、家庭团聚),之后才产生了相关法律问题,则一般不构成法律规避。
    • 行为的功能性:改变连接点的行为,其主要或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变更。这个行为是达到法律适用目的的手段。
  4. 结果要件:当事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本应适用的法律未被适用,而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 客观的法律适用状态:在诉讼中,如果法院机械地适用本国的冲突规范,将确实会适用当事人所期望的那个新法,而排除原本应适用的旧法。这个“本应适用的法律”是假定在没有当事人规避行为的情况下,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正常指引所确定的准据法。
    • 已完成性: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并产生了具体的法律效果(如婚姻已缔结、合同已签订、公司已成立),而不仅仅是一种未遂的企图。
  5. 被规避的法律要件: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据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且具有强制性质的实体法。

    • 强制性质是关键:如果被规避的法律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排除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通过选择其他法律来排除其适用是合法的“选法自由”或“法律选择”,不构成规避。通常,被规避的法律涉及一国的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或基本政策,如关于结婚实质要件、未成年人保护、劳动权益、外汇管制等的规定。
    • 法院地的判断:被规避的法律是否具有必须适用的强制性,其判断标准是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观点。即,法院会审查,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那个外国法(或内国法)中,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以至于不允许当事人通过改变连接点来排除。

总结与应用: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法律规避是一个逐步审查的过程。法官首先会审视是否存在人为改变连接点的行为(客观要件),继而探究该行为是否以规避特定法律为目的(主观要件,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并检查该意图、行为与法律适用结果之间的先后与因果关系(时间要件)。最后,也是决定性的步骤,是判断被规避的法律是否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被规避的法律要件)。只有当这五个要件全部满足时,才能认定构成法律规避,并进而根据法院地法否定其效力,通常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Fraus Legis)的构成要件是指,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法律规避时,需要同时满足的一系列要素。这些要件是进行法律评价的逻辑步骤和事实基础。 主观要件:当事人必须有规避特定法律的意图。 核心是“故意” :这是法律规避与因法律冲突而偶然导致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形最本质的区别。当事人并非被动地接受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结果,而是主动地、有目的地通过行为设计,意图排除本应适用的法律(通常是对其不利或有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并意图使其行为受另一对其有利的法律支配。 意图的对象 :所规避的通常是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在现代理论中,也可能包括意图规避法院地国或第三国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政策。 如何证明 :纯粹的内心意图难以直接证明,通常通过当事人的客观行为、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等外部情况来推断。例如,在一国法律修改前仓促完成某种法律行为,或舍近求远地前往与争议无实质联系的法域设立公司、缔结婚姻等。 客观要件:当事人实施了改变或制造连接点的行为。 行为的内容 :当事人通过积极作为,改变了一个或数个在冲突规范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连接点”。例如,在属人法事项上,通过归化入籍改变“国籍”;通过迁徙改变“住所”或“惯常居所”;在物权事项上,改变“物之所在地”;在合同事项上,人为地增加一个“合同缔结地”或“履行地”等。 行为的性质 :该行为本身通常是合法的,即不违反行为地国的法律。法律规避规制的不是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而是其在国际私法上意图扭曲法律适用的目的。它利用了各国冲突规则和实体法的差异。 时间要件:规避意图产生于连接点改变之前,且连接点的改变是服务于该意图的。 因果顺序 :必须存在“意图产生→实施行为改变连接点→实现法律适用变更”的清晰因果链条。如果连接点的改变是出于其他真实、善意的原因(如工作、学习、家庭团聚),之后才产生了相关法律问题,则一般不构成法律规避。 行为的功能性 :改变连接点的行为,其主要或唯一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变更。这个行为是达到法律适用目的的手段。 结果要件:当事人的行为客观上已经导致本应适用的法律未被适用,而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客观的法律适用状态 :在诉讼中,如果法院机械地适用本国的冲突规范,将确实会适用当事人所期望的那个新法,而排除原本应适用的旧法。这个“本应适用的法律”是假定在没有当事人规避行为的情况下,根据法院地冲突规范正常指引所确定的准据法。 已完成性 :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并产生了具体的法律效果(如婚姻已缔结、合同已签订、公司已成立),而不仅仅是一种未遂的企图。 被规避的法律要件: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据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且具有强制性质的实体法。 强制性质是关键 :如果被规避的法律是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排除适用的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通过选择其他法律来排除其适用是合法的“选法自由”或“法律选择”,不构成规避。通常,被规避的法律涉及一国的强制性规范、公共秩序或基本政策,如关于结婚实质要件、未成年人保护、劳动权益、外汇管制等的规定。 法院地的判断 :被规避的法律是否具有必须适用的强制性,其判断标准是 法院地国 的国际私法观点。即,法院会审查,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那个外国法(或内国法)中,相关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以至于不允许当事人通过改变连接点来排除。 总结与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法律规避是一个逐步审查的过程。法官首先会审视是否存在人为改变连接点的行为(客观要件),继而探究该行为是否以规避特定法律为目的(主观要件,通过客观行为推断),并检查该意图、行为与法律适用结果之间的先后与因果关系(时间要件)。最后,也是决定性的步骤,是判断被规避的法律是否为具有强制性的规定(被规避的法律要件)。只有当这五个要件全部满足时,才能认定构成法律规避,并进而根据法院地法否定其效力,通常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作为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