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
字数 1143 2025-12-05 22:03:12

共同侵权

  1. 基本概念: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其核心在于“行为关联共同”与“损害结果同一”,突破了传统侵权责任“自己责任”原则,要求数行为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2. 构成要件: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侵权,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 主体的复数性: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行为人)。
    • 行为的关联共同性:这是核心要件。这种“共同性”主要体现在两种形态:一是共同故意,即数行为人事先有通谋,共同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也称“共同加害行为”);二是共同过失,即数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三是行为直接结合,即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相互关联,共同导致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后果。
    • 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数行为造成的是同一个损害后果,该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法合理分割。
    • 因果关系:数行为人的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法律后果(责任承担):共同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

    • 被侵权人(受害人)有权请求全部或部分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赔偿其全部损失。
    • 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在向被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内部责任份额根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
    • 连带责任制度加强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确保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充分实现。
  4.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分别侵权(累积因果关系)的区别:分别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但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此时,各行为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71条)。而共同侵权的核心是“行为共同”,分别侵权的核心是“原因力均足以致害”。
    • 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但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此时,法律为保护受害人,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除外(《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侵权通常能确定所有行为人都参与了损害过程。
  5. 法律依据与实践意义:共同侵权制度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它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有效解决了多因一果侵权中责任划分的难题,强化了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同时也通过内部追偿机制,在行为人之间实现了最终的责任公平分配。

共同侵权 基本概念 :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其核心在于“行为关联共同”与“损害结果同一”,突破了传统侵权责任“自己责任”原则,要求数行为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要件 :要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侵权,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主体的复数性 :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加害人(行为人)。 行为的关联共同性 :这是核心要件。这种“共同性”主要体现在两种形态:一是 共同故意 ,即数行为人事先有通谋,共同追求或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也称“共同加害行为”);二是 共同过失 ,即数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某种行为,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损害发生;三是 行为直接结合 ,即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各自独立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相互关联,共同导致了一个不可分割的同一损害后果。 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数行为造成的是同一个损害后果,该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法合理分割。 因果关系 :数行为人的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后果(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行为人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 被侵权人(受害人)有权请求全部或部分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赔偿其 全部 损失。 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在向被侵权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就其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部分,向其他共同侵权人 追偿 。内部责任份额根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 连带责任制度加强了对被侵权人的保护,确保了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充分实现。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分别侵权(累积因果关系)的区别 :分别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 同一损害 ,但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此时,各行为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171条)。而共同侵权的核心是“行为共同”,分别侵权的核心是“原因力均足以致害”。 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 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但 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 。此时,法律为保护受害人,推定所有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除外(《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侵权通常能确定所有行为人都参与了损害过程。 法律依据与实践意义 :共同侵权制度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它通过连带责任机制,有效解决了多因一果侵权中责任划分的难题,强化了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同时也通过内部追偿机制,在行为人之间实现了最终的责任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