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的追加
字数 1713 2025-12-05 22:40:04

民事诉讼中的诉的追加

  1. 基础概念界定
    诉的追加,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通常是一审程序)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即“原诉”)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从而在同一程序中审理多个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其核心在于“增加”请求,使得一个诉讼程序中容纳的审理对象得以扩张。

  2. 制度目的与功能
    设立诉的追加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 诉讼经济原则:将与原诉有关联的新请求纳入同一程序审理,可以避免当事人就相关纠纷另行起诉,减少法院和当事人分别进行诉讼所耗费的时间、金钱和司法资源。
    • 防止矛盾裁判:关联密切的诉讼请求如果在不同程序中由不同审判组织审理,可能因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导致裁判结果相互矛盾。诉的追加有利于法院通盘考虑,作出协调一致的裁判。
    • 保障当事人权益:为原告提供一种程序便利,使其在发现新的事实或法律依据后,能够及时、完整地主张自身权利,避免因诉讼策略考虑不周或事态发展而蒙受损失。
  3. 诉的追加的法定要件
    并非任何新的诉讼请求都可以随意追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要件包括:

    • 时间要件:通常限于案件受理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是为了保障程序的稳定性,避免在诉讼后期突然增加请求导致对方防御困难及程序拖延。
    • 主体要件:追加新诉的请求人必须是本案的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可以通过提起反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不属于诉的追加的范畴。
    • 管辖要件:追加的诉讼请求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追加的请求依法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则不能追加。
    • 关联性要件(核心要件):追加的新诉讼请求必须与原来的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存在法律上、事实上的密切联系。例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原有请求支付货款的诉讼中,追加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在原有医疗费请求外,追加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请求。缺乏必要关联性的请求,不能合并审理,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程序适用要件:追加请求后,合并审理的案件仍应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例如,原诉适用简易程序,但追加的请求案情复杂、争议巨大,可能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不当然禁止追加,但程序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4. 法院的审查与处理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的追加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

    • 审查程序:法院应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追加问题陈述意见。
    • 处理方式
      • 裁定准许:经审查符合上述要件的,法院应作出裁定,准许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追加后的新请求与原诉请求合并审理。
      • 裁定不予准许: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追加条件(尤其是关联性要件)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准许,并告知原告可就新请求另行提起诉讼。
      • 释明与转化:如果追加的请求不符合条件,但符合提起反诉(对被告而言)或另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5. 诉的追加的法律后果

    • 诉讼标的的扩张:案件审理的范围因新请求的加入而扩大。
    • 诉讼费用的增加:通常需要原告就追加部分的请求补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具体计算和缴纳按诉讼费用相关规定处理。
    • 答辩期与举证期的重新确定:为保证程序公正,法院准许追加后,应为被告就新追加的诉讼请求指定新的答辩期,双方当事人可就与新请求相关的事项申请新的举证期限。
    • 审理的合并:法院将对原诉请求和追加的请求一并进行审理、调查和辩论,并在裁判中一并或分别作出判决。
  6.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深化理解)

    • 与“诉的变更”的区别:诉的变更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用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来替代原来的诉讼请求,原诉请求因被取代而脱离审理范围。诉的追加是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原诉请求继续存在,二者并存于同一程序。
    • 与“增加诉讼请求”的表述关系:在广义上或日常用语中,“增加诉讼请求”常被用来指代“诉的追加”。但在严谨的诉讼法律语境下,“诉的追加”更侧重于指代基于关联性、将一个新“诉”(诉讼请求)引入既有程序的制度行为,而“增加诉讼请求”可能仅指诉讼请求金额、数量等具体项目的增加(属“诉讼请求的扩张”,是诉的要素的变化,而非引入一个新诉),两者在严格意义上存在层次区别。实践中,对诉讼请求事项的实质性增加,通常也参照诉的追加的规则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中的诉的追加 基础概念界定 诉的追加,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通常是一审程序)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即“原诉”)的基础上,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从而在同一程序中审理多个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其核心在于“增加”请求,使得一个诉讼程序中容纳的审理对象得以扩张。 制度目的与功能 设立诉的追加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诉讼经济原则 :将与原诉有关联的新请求纳入同一程序审理,可以避免当事人就相关纠纷另行起诉,减少法院和当事人分别进行诉讼所耗费的时间、金钱和司法资源。 防止矛盾裁判 :关联密切的诉讼请求如果在不同程序中由不同审判组织审理,可能因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的差异导致裁判结果相互矛盾。诉的追加有利于法院通盘考虑,作出协调一致的裁判。 保障当事人权益 :为原告提供一种程序便利,使其在发现新的事实或法律依据后,能够及时、完整地主张自身权利,避免因诉讼策略考虑不周或事态发展而蒙受损失。 诉的追加的法定要件 并非任何新的诉讼请求都可以随意追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主要要件包括: 时间要件 :通常限于案件受理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这是为了保障程序的稳定性,避免在诉讼后期突然增加请求导致对方防御困难及程序拖延。 主体要件 :追加新诉的请求人必须是本案的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可以通过提起反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不属于诉的追加的范畴。 管辖要件 :追加的诉讼请求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追加的请求依法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则不能追加。 关联性要件(核心要件) :追加的新诉讼请求必须与原来的诉讼请求 基于同一事实 或者 存在法律上、事实上的密切联系 。例如,基于同一合同关系,在原有请求支付货款的诉讼中,追加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在原有医疗费请求外,追加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请求。缺乏必要关联性的请求,不能合并审理,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程序适用要件 :追加请求后,合并审理的案件仍应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例如,原诉适用简易程序,但追加的请求案情复杂、争议巨大,可能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这不当然禁止追加,但程序需要作出相应调整。 法院的审查与处理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的追加申请,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审查: 审查程序 :法院应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追加问题陈述意见。 处理方式 : 裁定准许 :经审查符合上述要件的,法院应作出裁定,准许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追加后的新请求与原诉请求合并审理。 裁定不予准许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追加条件(尤其是关联性要件)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准许,并告知原告可就新请求另行提起诉讼。 释明与转化 :如果追加的请求不符合条件,但符合提起反诉(对被告而言)或另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诉的追加的法律后果 诉讼标的的扩张 :案件审理的范围因新请求的加入而扩大。 诉讼费用的增加 :通常需要原告就追加部分的请求补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具体计算和缴纳按诉讼费用相关规定处理。 答辩期与举证期的重新确定 :为保证程序公正,法院准许追加后,应为被告就新追加的诉讼请求指定新的答辩期,双方当事人可就与新请求相关的事项申请新的举证期限。 审理的合并 :法院将对原诉请求和追加的请求一并进行审理、调查和辩论,并在裁判中一并或分别作出判决。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深化理解) 与“诉的变更”的区别 :诉的变更是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用一个新的诉讼请求来 替代 原来的诉讼请求,原诉请求因被取代而脱离审理范围。诉的追加是 增加 新的诉讼请求,原诉请求 继续存在 ,二者并存于同一程序。 与“增加诉讼请求”的表述关系 :在广义上或日常用语中,“增加诉讼请求”常被用来指代“诉的追加”。但在严谨的诉讼法律语境下,“诉的追加”更侧重于指代基于关联性、将一个新“诉”(诉讼请求)引入既有程序的制度行为,而“增加诉讼请求”可能仅指诉讼请求金额、数量等具体项目的增加(属“诉讼请求的扩张”,是诉的要素的变化,而非引入一个新诉),两者在严格意义上存在层次区别。实践中,对诉讼请求事项的实质性增加,通常也参照诉的追加的规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