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履行
字数 1644 2025-12-06 01:02:43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履行

第一步:核心概念解释
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以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对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属于用人单位的、具有商业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即“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不得擅自获取、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法定义务。这是一项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核心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竞争利益和信息安全。

第二步:义务的具体内涵与范围
这项义务的履行,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 保密信息范围的界定:并非所有工作信息都需要保密。通常,保密信息需具备“秘密性”(不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和“管理性”(权利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三要素。常见形式包括技术信息(如配方、程序、设计)和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采购价格、产销策略)。该范围通常在劳动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
  2. 履行行为的“积极”与“消极”
    • 消极不作为义务:劳动者不得实施泄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密信息的行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 积极作为义务:劳动者应采取合理措施,在工作环境和对外交往中,确保保密信息处于安全状态,防止其被不当获取或泄露。例如,妥善保管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不将其上传至不安全的网络环境等。
  3. 履行的持续性:保密义务的履行期限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当然终止。通常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在离职后的特定期限内(如两年),劳动者仍须履行该义务,除非相关信息已进入公知领域。

第三步:履行义务的常见场景与具体要求

  1. 在职期间
    • 工作交流:在必要的职责范围内向授权同事披露信息,而非向无关人员传播。
    • 信息存储:将保密信息保存在公司指定的安全系统或设备中,不私自拷贝、存储于个人设备。
    • 对外活动:在会议、展览、社交等场合,避免无意中透露保密信息。
  2. 离职交接期间
    • 信息归还与销毁:返还或根据指示销毁所有载有保密信息的物理载体(文件、U盘等)及删除个人设备中的相关数据。
    • 工作交接:在交接工作中,仅向接替者传递必要的、合法的知识,不传授属于保密范围的核心技术或信息。
  3. 离职后
    • 竞业行为:不得利用原单位的保密信息,在竞争性单位从事损害原单位利益的工作。这与“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经济补偿)不同,保密义务本身是法定义务,不以支付补偿为对价。
    • 自主创业或研发:在开展新工作时,应确保不利用、不依赖于原单位的保密信息。

第四步: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不履行保密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对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额可依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侵权获利,或在难以计算时由法院酌情确定。如有违约金约定(需合法有效),也可主张违约金。
  2. 行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3. 刑事责任: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通常指损失在50万元以上),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步:用人单位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
为确保保密义务得到履行,用人单位通常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 明确界定: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规章制度中清晰、具体地列出保密信息的范围,避免模糊不清。
  2. 物理与技术措施:对涉密区域、文件、信息系统采取访问控制、加密、监控等合理保密措施。
  3. 教育与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4. 离职审计与提醒:在员工离职时进行必要的审计,并以书面形式再次提醒其持续的保密义务。

总结:劳动合同保密义务的履行,是一个贯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要求劳动者持续保持谨慎注意的过程。其核心在于不披露、不使用保密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用人单位有责任明确保密范围并提供必要保护条件,而劳动者违反此义务将面临包括赔偿、罚款乃至刑事责任在内的多重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履行 第一步:核心概念解释 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以及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对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知悉的、属于用人单位的、具有商业价值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即“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不得擅自获取、使用、披露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法定义务。这是一项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核心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竞争利益和信息安全。 第二步:义务的具体内涵与范围 这项义务的履行,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保密信息范围的界定 :并非所有工作信息都需要保密。通常,保密信息需具备“秘密性”(不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和“管理性”(权利人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三要素。常见形式包括技术信息(如配方、程序、设计)和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采购价格、产销策略)。该范围通常在劳动合同或专门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 履行行为的“积极”与“消极” : 消极不作为义务 :劳动者不得实施泄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保密信息的行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积极作为义务 :劳动者应采取合理措施,在工作环境和对外交往中,确保保密信息处于安全状态,防止其被不当获取或泄露。例如,妥善保管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不将其上传至不安全的网络环境等。 履行的持续性 :保密义务的履行期限不因劳动合同的终止而当然终止。通常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在离职后的特定期限内(如两年),劳动者仍须履行该义务,除非相关信息已进入公知领域。 第三步:履行义务的常见场景与具体要求 在职期间 : 工作交流 :在必要的职责范围内向授权同事披露信息,而非向无关人员传播。 信息存储 :将保密信息保存在公司指定的安全系统或设备中,不私自拷贝、存储于个人设备。 对外活动 :在会议、展览、社交等场合,避免无意中透露保密信息。 离职交接期间 : 信息归还与销毁 :返还或根据指示销毁所有载有保密信息的物理载体(文件、U盘等)及删除个人设备中的相关数据。 工作交接 :在交接工作中,仅向接替者传递必要的、合法的知识,不传授属于保密范围的核心技术或信息。 离职后 : 竞业行为 :不得利用原单位的保密信息,在竞争性单位从事损害原单位利益的工作。这与“竞业限制”义务(需支付经济补偿)不同,保密义务本身是法定义务,不以支付补偿为对价。 自主创业或研发 :在开展新工作时,应确保不利用、不依赖于原单位的保密信息。 第四步: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不履行保密义务,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用人单位的民事责任 :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偿额可依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劳动者的侵权获利,或在难以计算时由法院酌情确定。如有违约金约定(需合法有效),也可主张违约金。 行政责任 :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刑事责任 :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通常指损失在50万元以上),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五步:用人单位保障义务履行的措施 为确保保密义务得到履行,用人单位通常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明确界定 :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规章制度中清晰、具体地列出保密信息的范围,避免模糊不清。 物理与技术措施 :对涉密区域、文件、信息系统采取访问控制、加密、监控等合理保密措施。 教育与培训 :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培训,提高保密意识。 离职审计与提醒 :在员工离职时进行必要的审计,并以书面形式再次提醒其持续的保密义务。 总结 :劳动合同保密义务的履行,是一个贯穿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要求劳动者持续保持谨慎注意的过程。其核心在于不披露、不使用保密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用人单位有责任明确保密范围并提供必要保护条件,而劳动者违反此义务将面临包括赔偿、罚款乃至刑事责任在内的多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