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
字数 1569 2025-12-06 02:21:22

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

  1. 基本概念:可废止性的含义与缘起
    “可废止性”源于英文“defeasibility”,在法律论证领域,特指一个法律结论(如判决、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初步成立后,可能因新的、未被事先考虑的信息或理由的出现而被推翻、废止或修正的特性。这意味着法律推理的结论是临时的、可修正的,而非绝对和终局的。这个概念源于认识论和逻辑学,后被引入法学,用以批判那种将法律推理视为“输入事实与规范,自动输出确定结论”的机械过程。它揭示了法律规则在具体适用中的开放性、例外情形存在的普遍性以及法律知识本身的动态发展本质。

  2. 核心原理:为何法律论证是可废止的?
    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主要由法律系统的内在特性决定:

    • 规则与例外:法律规则通常有明示或默示的例外。例如,“杀人者死”的规则,在面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刑事责任能力等情形时即被“废止”。新证据可能揭示出适用例外的条件。
    • 法律规范的冲突与竞争:在具体案件中,可能有多条相关法律规范可适用,它们可能指向不同结论(如保护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论证过程需要在它们之间进行权衡,而新的论据可能改变权衡结果,从而推翻初步结论。
    • 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论证所依据的事实是经过证据重构的“法律事实”,新证据的出现可能彻底改变事实图景,进而导致基于原有事实的法律结论被废止。
    • 法律概念的开放性结构:法律语言(如“合理注意”、“诚实信用”)具有核心明确、边缘模糊的特性。在边缘案件中,对概念的重新解释可能推翻先前的归类判断。
    • 法律渊源的动态性:新的立法、司法解释或具有指导性的判例出现,可以直接改变原有法律规范的含义或适用条件,使基于旧法的论证结论失效。
  3. 表现形式与论证结构中的位置
    在法律论证的具体结构中,可废止性体现在:

    • 内部证成的可废止:即便从明确的前提到结论的逻辑推导无误,但其大前提(法律规则)或小前提(事实认定)本身可能被新的理由所否定或修正。
    • 外部证成的关键领域:尤其在复杂、疑难案件中,可废止性最为显著。当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对法律原则进行权衡、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时,提出的任何初步方案都可能面临后续更强理由的挑战而被废止。例如,一审判决的论证可能在二审中被上诉方提出的新法律依据或更佳解释所废止。
  4. 理论关联:与其他法学概念的关系

    • 与法律论证的证立结构:可废止性表明,法律论证的“证立”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静态结果,而是一个动态的、多层级的、不断接受挑战和修正的过程。一个充分证立的论证,必须预先考虑并回应可能的废止理由。
    • 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法律原则的适用尤其体现可废止性。原则不具有规则的确定性,其适用需要通过与其他原则的权衡,而这种权衡结果并非绝对,在新的情境下可能被重新评估。
    • 与法律推理的非单调逻辑:传统逻辑(单调逻辑)中,前提为真则结论永真。可废止性对应的是“非单调逻辑”,即增加新信息(新前提)可能导致原有真结论被推翻。法律推理本质上更接近非单调推理。
  5. 实践意义与影响
    理解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 对法律职业者的要求:它要求律师、法官必须保持论证的开放性和审慎态度,不仅要构建己方论证,还要主动预见和评估可能废止己方或对方论证的理由,从而做出更有说服力和稳健性的论证。
    • 对诉讼程序的设计:对抗制诉讼程序(如举证、质证、辩论、上诉)在功能上正是为了系统地呈现和检验可能废止初步结论的各种理由,通过程序保障结论的合理性。
    • 对法治观念的理解:它修正了对法治“确定性”的僵化理解,法治的确定性不在于结论的不可改变,而在于结论是通过理性、公开、可修正的论证过程得出的,且修正过程本身也遵循法律程序。

综上,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揭示了法律知识及法律决策的动态性、可争议性和永远面向未来挑战开放的属性,是理解法律理性之实践品格的核心概念之一。

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 基本概念:可废止性的含义与缘起 “可废止性”源于英文“defeasibility”,在法律论证领域,特指一个法律结论(如判决、法律关系的认定)在初步成立后,可能因新的、未被事先考虑的信息或理由的出现而被推翻、废止或修正的特性。这意味着法律推理的结论是临时的、可修正的,而非绝对和终局的。这个概念源于认识论和逻辑学,后被引入法学,用以批判那种将法律推理视为“输入事实与规范,自动输出确定结论”的机械过程。它揭示了法律规则在具体适用中的开放性、例外情形存在的普遍性以及法律知识本身的动态发展本质。 核心原理:为何法律论证是可废止的? 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主要由法律系统的内在特性决定: 规则与例外 :法律规则通常有明示或默示的例外。例如,“杀人者死”的规则,在面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刑事责任能力等情形时即被“废止”。新证据可能揭示出适用例外的条件。 法律规范的冲突与竞争 :在具体案件中,可能有多条相关法律规范可适用,它们可能指向不同结论(如保护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论证过程需要在它们之间进行权衡,而新的论据可能改变权衡结果,从而推翻初步结论。 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 :法律论证所依据的事实是经过证据重构的“法律事实”,新证据的出现可能彻底改变事实图景,进而导致基于原有事实的法律结论被废止。 法律概念的开放性结构 :法律语言(如“合理注意”、“诚实信用”)具有核心明确、边缘模糊的特性。在边缘案件中,对概念的重新解释可能推翻先前的归类判断。 法律渊源的动态性 :新的立法、司法解释或具有指导性的判例出现,可以直接改变原有法律规范的含义或适用条件,使基于旧法的论证结论失效。 表现形式与论证结构中的位置 在法律论证的具体结构中,可废止性体现在: 内部证成的可废止 :即便从明确的前提到结论的逻辑推导无误,但其大前提(法律规则)或小前提(事实认定)本身可能被新的理由所否定或修正。 外部证成的关键领域 :尤其在复杂、疑难案件中,可废止性最为显著。当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对法律原则进行权衡、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时,提出的任何初步方案都可能面临后续更强理由的挑战而被废止。例如,一审判决的论证可能在二审中被上诉方提出的新法律依据或更佳解释所废止。 理论关联:与其他法学概念的关系 与法律论证的证立结构 :可废止性表明,法律论证的“证立”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静态结果,而是一个动态的、多层级的、不断接受挑战和修正的过程。一个充分证立的论证,必须预先考虑并回应可能的废止理由。 与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的适用尤其体现可废止性。原则不具有规则的确定性,其适用需要通过与其他原则的权衡,而这种权衡结果并非绝对,在新的情境下可能被重新评估。 与法律推理的非单调逻辑 :传统逻辑(单调逻辑)中,前提为真则结论永真。可废止性对应的是“非单调逻辑”,即增加新信息(新前提)可能导致原有真结论被推翻。法律推理本质上更接近非单调推理。 实践意义与影响 理解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具有重要实践价值: 对法律职业者的要求 :它要求律师、法官必须保持论证的开放性和审慎态度,不仅要构建己方论证,还要主动预见和评估可能废止己方或对方论证的理由,从而做出更有说服力和稳健性的论证。 对诉讼程序的设计 :对抗制诉讼程序(如举证、质证、辩论、上诉)在功能上正是为了系统地呈现和检验可能废止初步结论的各种理由,通过程序保障结论的合理性。 对法治观念的理解 :它修正了对法治“确定性”的僵化理解,法治的确定性不在于结论的不可改变,而在于结论是通过理性、公开、可修正的论证过程得出的,且修正过程本身也遵循法律程序。 综上, 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 揭示了法律知识及法律决策的动态性、可争议性和永远面向未来挑战开放的属性,是理解法律理性之实践品格的核心概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