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价
字数 1690 2025-12-06 02:37:12
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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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 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价,是指在行政许可设定后,由设定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对已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必要性、效果及影响进行系统评估、分析和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继续保留、调整或取消该行政许可的制度性活动。
- 其核心在于“事后评估”,是“设定”环节的延续和反馈,旨在确保行政许可的动态合理性,防止制度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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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目的与功能
- 目的:确保行政许可设定的持续必要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
- 功能:
- 清理功能:及时发现并取消那些已无存在必要、阻碍经济社会发展或可由市场自主调节、社会自律管理的许可事项。
- 优化功能:根据评估结果,对保留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进行调整优化,提高许可效能。
- 监督功能: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形成事后监督,促使设定机关审慎、科学、民主地行使设定权。
- 依据功能: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实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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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主体与启动
- 评价主体:原则上由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机关)负责组织评价。实践中,设定机关可以自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 启动方式:
- 定期评价:按照法律规定或政策要求,在行政许可实施一定期限后(如《行政许可法》第20条原则性规定的“定期评价”)自动启动。
- 专项评价:因经济社会形势重大变化、上位法修改、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公众集中反馈或特定事件触发而启动。
- 后评估报告:有时与“行政许可设定后评估”结果衔接,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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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内容与标准
- 评价围绕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效能性进行全面检视:
- 合法性:评价设定依据是否仍然充分、合法,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改革方向。
- 必要性:评价许可事项是否仍有必要存在,所要预防的风险是否依然突出,是否已出现更优的管理方式(如备案、标准、信用监管等)。
- 适当性:评价许可的条件、程序、范围、期限等是否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称,是否存在过度干预。
- 实施效果:
- 经济影响:对相关行业、企业、就业、创新的影响,是否增加了不合理制度性成本。
- 社会影响: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以及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 行政效能:实施机关的执行能力、许可办理的便捷度、效率以及是否存在权力寻租空间。
- 协调性:评价该许可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事项之间的衔接是否顺畅,有无冲突或重复。
- 评价围绕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效能性进行全面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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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程序与方法
- 基本程序:
- 制定方案:明确评价范围、重点、方法、时间表和参与方。
- 信息收集:通过数据统计分析、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渠道,全面收集信息。
- 分析评估: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初步判断。
- 形成评价报告:报告应客观反映事实、分析问题、得出结论,并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如保留、修改、合并或取消)。
- 报告审议与处理:评价报告提交设定机关审议。设定机关应根据报告,依法启动保留、修改或废止相关设定的立法程序。
- 关键方法:强调实证研究和公众参与,确保评价结论基于事实和数据,并反映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 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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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的应用
- 评价的最终目的是应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许可设定:
- 建议保留:经评价证明必要且有效的,予以保留。
- 建议修改:部分内容不合理或已不适应的,启动修法程序进行调整优化(如放宽条件、简化程序、缩短时限)。
- 建议取消:已无必要或可由其他方式管理的,启动废法程序予以取消。
- 评价结果及其处理情况通常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 评价的最终目的是应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许可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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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与意义
- 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0条为设定评价提供了原则性法律基础。具体的评价机制、周期和程序通常由各级政府的改革文件、行政法规或地方立法予以细化。
- 核心意义:设定评价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关键环节。它将行政许可从“一次设定、长期不变”的静态模式,转变为“设定-实施-评价-调整”的动态优化循环,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的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