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价
字数 1690 2025-12-06 02:37:12

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价

  1. 基本概念

    • 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价,是指在行政许可设定后,由设定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对已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必要性、效果及影响进行系统评估、分析和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继续保留、调整或取消该行政许可的制度性活动。
    • 其核心在于“事后评估”,是“设定”环节的延续和反馈,旨在确保行政许可的动态合理性,防止制度僵化。
  2. 制度目的与功能

    • 目的:确保行政许可设定的持续必要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
    • 功能
      • 清理功能:及时发现并取消那些已无存在必要、阻碍经济社会发展或可由市场自主调节、社会自律管理的许可事项。
      • 优化功能:根据评估结果,对保留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进行调整优化,提高许可效能。
      • 监督功能: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形成事后监督,促使设定机关审慎、科学、民主地行使设定权。
      • 依据功能: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实证依据。
  3. 评价主体与启动

    • 评价主体:原则上由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机关)负责组织评价。实践中,设定机关可以自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 启动方式
      • 定期评价:按照法律规定或政策要求,在行政许可实施一定期限后(如《行政许可法》第20条原则性规定的“定期评价”)自动启动。
      • 专项评价:因经济社会形势重大变化、上位法修改、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公众集中反馈或特定事件触发而启动。
      • 后评估报告:有时与“行政许可设定后评估”结果衔接,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评价。
  4. 评价内容与标准

    • 评价围绕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效能性进行全面检视:
      • 合法性:评价设定依据是否仍然充分、合法,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改革方向。
      • 必要性:评价许可事项是否仍有必要存在,所要预防的风险是否依然突出,是否已出现更优的管理方式(如备案、标准、信用监管等)。
      • 适当性:评价许可的条件、程序、范围、期限等是否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称,是否存在过度干预。
      • 实施效果
        • 经济影响:对相关行业、企业、就业、创新的影响,是否增加了不合理制度性成本。
        • 社会影响: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以及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 行政效能:实施机关的执行能力、许可办理的便捷度、效率以及是否存在权力寻租空间。
      • 协调性:评价该许可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事项之间的衔接是否顺畅,有无冲突或重复。
  5. 评价程序与方法

    • 基本程序
      1. 制定方案:明确评价范围、重点、方法、时间表和参与方。
      2. 信息收集:通过数据统计分析、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渠道,全面收集信息。
      3. 分析评估: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初步判断。
      4. 形成评价报告:报告应客观反映事实、分析问题、得出结论,并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如保留、修改、合并或取消)。
      5. 报告审议与处理:评价报告提交设定机关审议。设定机关应根据报告,依法启动保留、修改或废止相关设定的立法程序。
    • 关键方法:强调实证研究和公众参与,确保评价结论基于事实和数据,并反映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6. 评价结果的应用

    • 评价的最终目的是应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许可设定:
      • 建议保留:经评价证明必要且有效的,予以保留。
      • 建议修改:部分内容不合理或已不适应的,启动修法程序进行调整优化(如放宽条件、简化程序、缩短时限)。
      • 建议取消:已无必要或可由其他方式管理的,启动废法程序予以取消。
    • 评价结果及其处理情况通常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7. 法律依据与意义

    • 主要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0条为设定评价提供了原则性法律基础。具体的评价机制、周期和程序通常由各级政府的改革文件、行政法规或地方立法予以细化。
    • 核心意义:设定评价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关键环节。它将行政许可从“一次设定、长期不变”的静态模式,转变为“设定-实施-评价-调整”的动态优化循环,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的重要制度保障。
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价 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价,是指在行政许可设定后,由设定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对已设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必要性、效果及影响进行系统评估、分析和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继续保留、调整或取消该行政许可的制度性活动。 其核心在于“事后评估”,是“设定”环节的延续和反馈,旨在确保行政许可的动态合理性,防止制度僵化。 制度目的与功能 目的 :确保行政许可设定的持续必要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 功能 : 清理功能 :及时发现并取消那些已无存在必要、阻碍经济社会发展或可由市场自主调节、社会自律管理的许可事项。 优化功能 :根据评估结果,对保留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进行调整优化,提高许可效能。 监督功能 :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形成事后监督,促使设定机关审慎、科学、民主地行使设定权。 依据功能 :为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提供实证依据。 评价主体与启动 评价主体 :原则上由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机关)负责组织评价。实践中,设定机关可以自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启动方式 : 定期评价 :按照法律规定或政策要求,在行政许可实施一定期限后(如《行政许可法》第20条原则性规定的“定期评价”)自动启动。 专项评价 :因经济社会形势重大变化、上位法修改、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公众集中反馈或特定事件触发而启动。 后评估报告 :有时与“行政许可设定后评估”结果衔接,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评价。 评价内容与标准 评价围绕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效能性进行全面检视: 合法性 :评价设定依据是否仍然充分、合法,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改革方向。 必要性 :评价许可事项是否仍有必要存在,所要预防的风险是否依然突出,是否已出现更优的管理方式(如备案、标准、信用监管等)。 适当性 :评价许可的条件、程序、范围、期限等是否与所要达到的目的相称,是否存在过度干预。 实施效果 : 经济影响 :对相关行业、企业、就业、创新的影响,是否增加了不合理制度性成本。 社会影响 :对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以及社会公众的满意度。 行政效能 :实施机关的执行能力、许可办理的便捷度、效率以及是否存在权力寻租空间。 协调性 :评价该许可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事项之间的衔接是否顺畅,有无冲突或重复。 评价程序与方法 基本程序 : 制定方案 :明确评价范围、重点、方法、时间表和参与方。 信息收集 :通过数据统计分析、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渠道,全面收集信息。 分析评估 :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深入研究,形成初步判断。 形成评价报告 :报告应客观反映事实、分析问题、得出结论,并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如保留、修改、合并或取消)。 报告审议与处理 :评价报告提交设定机关审议。设定机关应根据报告,依法启动保留、修改或废止相关设定的立法程序。 关键方法 :强调实证研究和公众参与,确保评价结论基于事实和数据,并反映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评价结果的应用 评价的最终目的是应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许可设定: 建议保留 :经评价证明必要且有效的,予以保留。 建议修改 :部分内容不合理或已不适应的,启动修法程序进行调整优化(如放宽条件、简化程序、缩短时限)。 建议取消 :已无必要或可由其他方式管理的,启动废法程序予以取消。 评价结果及其处理情况通常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法律依据与意义 主要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20条为设定评价提供了原则性法律基础。具体的评价机制、周期和程序通常由各级政府的改革文件、行政法规或地方立法予以细化。 核心意义 :设定评价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关键环节。它将行政许可从“一次设定、长期不变”的静态模式,转变为“设定-实施-评价-调整”的动态优化循环,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的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