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刑罚减免根据
字数 916 2025-12-06 02:47:36
犯罪中止的刑罚减免根据
-
概念引入:犯罪中止的刑罚减免根据,是指在刑法理论上,对于符合中止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条件的犯罪分子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根本理由。这解决的是“为什么”要对中止犯从宽处理的深层法理问题,而非“如何”认定中止犯的成立条件。
-
基本原理:刑法对中止犯设立宽大处理制度,主要基于刑事政策与责任减轻两方面的综合考量,形成了主流学说“刑事政策说与法律说(或责任减少说)的并合说”。
- 刑事政策说(鼓励放弃说):这是首要的、功利性的理由。其核心在于,通过设立“奖励”机制,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行为人架设一道“返回的黄金桥”,鼓励其在犯罪过程中悬崖勒马,自动放弃犯罪或积极防止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发生。这有利于保护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实际造成的损害,也降低了司法追诉的成本。
- 法律说/责任减少说:这是并重的、报应性的理由。其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自动性(自愿性)体现了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减小甚至消灭。当中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非外部强制时,表明其对法规范的敌对意志发生了逆转,其主观恶性和可谴责性相较于犯罪既遂或未遂状态显著降低。因此,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相应减轻。
-
二者关系:上述两个根据并非割裂,而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减免处罚的完整基础。仅有刑事政策的鼓励,而无责任减轻的支撑,则减免处罚缺乏正当的报应刑基础;仅有责任减轻,则无法充分解释为何对中止犯的宽大程度通常要明显高于未遂犯。我国刑法采纳并合说,既为了有效保护法益(政策目的),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责任基础)。
-
在司法中的体现:这一理论根据直接指导着对中止犯的具体处罚。
- “应当”减免: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架设返回黄金桥”这一政策的坚定贯彻和对责任减少的确认。
- 减免幅度:在减轻处罚时,具体减轻到何种程度,则需要法官综合考量刑事政策的激励效果和具体案件中行为人责任减少的程度,例如中止的动机是否真诚、为防止结果发生所付出努力的大小、实际避免的损害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