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中的希望
字数 1401 2025-12-06 04:11:05

犯罪故意中的希望

  1. 第一步:基本定义与定位

    • “犯罪故意中的希望”是犯罪主观方面中,犯罪故意内部的一个细分要素。它特指行为人意志因素的一种表现形态。具体而言,它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意欲某一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并将此结果作为其行为直接目的的心理状态。在刑法理论上,与“放任”相对应,它通常被认为是直接故意的核心意志内容。
  2. 第二步:在犯罪故意结构中的精确位置

    • 一个完整的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构成。
    •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
    • 意志因素:行为人对上述“明知”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希望”就是意志因素的一种(另一种是“放任”)。
    • 因此,典型的组合是:明知(认识因素) + 希望(意志因素) = 直接故意。例如,甲举枪瞄准乙的头部开枪,他明知子弹击中乙头部会导致乙死亡,并且内心积极追求乙死亡结果的发生,甲的意志因素就是“希望”。
  3. 第三步:核心特征与具体表现

    • 目的性:“希望”具有强烈的目的指向性。危害结果的发生,本身就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行为是手段,结果目的是目的。
    • 积极性:行为人在心理上对危害结果持肯定、接纳、促使其发生的态度。他会主动地选择行为方式、排除障碍,努力使结果变为现实。
    • 与实践的关系:这种“希望”的心理态度,会外化为积极、主动的行为。行为人的整个行为过程都围绕着实现这个“希望”的结果来展开和调整。
  4. 第四步:与“放任”(间接故意)的关键区分

    • 这是理解“希望”的难点和重点。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内在的、积极的追求
    • 希望(直接故意):危害结果是行为人计划的一部分,是行为的目的所在。如果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会感到失望、挫败。行为方向明确指向该结果。
    • 放任(间接故意):危害结果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而是他为了追求其他目的(如盗窃、逃脱)而有意容忍、听之任之的伴随结果。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本意。行为人没有为促成或防止该结果付出专门努力。
    • 举例辨析
      • 希望:甲为独占遗产,在乙的水杯中下毒,乙喝下死亡。甲的行为目标就是乙死亡,乙死亡是甲追求的目的。
      • 放任:甲在公共场所纵火以泄私愤,明知屋内有熟睡的丙,仍点火烧屋,丙被烧死。甲的直接目的是烧屋,对丙的死亡,他虽不积极追求,但为达烧屋目的而完全不顾丙死活,持放任态度。
  5. 第五步:在司法实践与理论中的意义

    • 定罪意义:在绝大多数故意犯罪中,无论是“希望”还是“放任”,只要构成故意即可定罪,不因意志因素的不同而影响罪名成立(如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构成)。
    • 量刑意义:通常情况下,基于“希望”的直接故意,所反映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在量刑上通常比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要更重。这是量刑时考虑的重要主观情节。
    • 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某些目的犯中,“希望”所对应的特定犯罪目的是成立该罪的必备要件。例如,绑架罪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为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这里的“目的”就是一种明确的、积极的“希望”,缺乏此特定希望,则不构成绑架罪(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等)。

总结:犯罪故意中的“希望”,是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意志态度,它是直接故意的意志标志,体现了更深的主观恶性,并与“放任”共同构建了犯罪故意的完整意志谱系。

犯罪故意中的希望 第一步:基本定义与定位 “犯罪故意中的希望”是犯罪主观方面中, 犯罪故意 内部的一个细分要素。它特指行为人 意志因素 的一种表现形态。具体而言,它是指行为人 积极追求、意欲 某一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并将此结果作为其行为直接目的的心理状态。在刑法理论上,与“放任”相对应,它通常被认为是 直接故意 的核心意志内容。 第二步:在犯罪故意结构中的精确位置 一个完整的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共同构成。 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 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上述“明知”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希望”就是意志因素的一种(另一种是“放任”)。 因此,典型的组合是: 明知(认识因素) + 希望(意志因素) = 直接故意 。例如,甲举枪瞄准乙的头部开枪,他明知子弹击中乙头部会导致乙死亡,并且内心积极追求乙死亡结果的发生,甲的意志因素就是“希望”。 第三步:核心特征与具体表现 目的性 :“希望”具有强烈的目的指向性。危害结果的发生,本身就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追求的目标。行为是手段,结果目的是目的。 积极性 :行为人在心理上对危害结果持 肯定、接纳、促使其发生 的态度。他会主动地选择行为方式、排除障碍,努力使结果变为现实。 与实践的关系 :这种“希望”的心理态度,会外化为 积极、主动的行为 。行为人的整个行为过程都围绕着实现这个“希望”的结果来展开和调整。 第四步:与“放任”(间接故意)的关键区分 这是理解“希望”的难点和重点。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 内在的、积极的追求 。 希望(直接故意) :危害结果是行为人 计划的一部分 ,是行为的目的所在。如果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会感到 失望、挫败 。行为方向明确指向该结果。 放任(间接故意) :危害结果 不是行为人的目的 ,而是他为了追求其他目的(如盗窃、逃脱)而 有意容忍、听之任之 的伴随结果。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本意。行为人没有为促成或防止该结果付出专门努力。 举例辨析 : 希望 :甲为独占遗产,在乙的水杯中下毒,乙喝下死亡。甲的行为目标就是乙死亡,乙死亡是甲追求的目的。 放任 :甲在公共场所纵火以泄私愤,明知屋内有熟睡的丙,仍点火烧屋,丙被烧死。甲的直接目的是烧屋,对丙的死亡,他虽不积极追求,但为达烧屋目的而完全不顾丙死活,持放任态度。 第五步:在司法实践与理论中的意义 定罪意义 :在绝大多数故意犯罪中,无论是“希望”还是“放任”,只要构成故意即可定罪,不因意志因素的不同而影响罪名成立(如故意杀人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构成)。 量刑意义 :通常情况下,基于“希望”的直接故意,所反映出的行为人 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 ,在量刑上通常比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要 更重 。这是量刑时考虑的重要主观情节。 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某些目的犯中,“希望”所对应的 特定犯罪目的 是成立该罪的必备要件。例如,绑架罪要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为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这里的“目的”就是一种明确的、积极的“希望”,缺乏此特定希望,则不构成绑架罪(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等)。 总结: 犯罪故意中的“希望” ,是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意志态度,它是直接故意的意志标志,体现了更深的主观恶性,并与“放任”共同构建了犯罪故意的完整意志谱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