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
字数 1289 2025-11-10 06:56:17

累犯

第一步:基本概念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并理应吸取教训,但在特定时间内再次故意实施严重犯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法律因此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第二步:构成要件
成立累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严格的条件,缺一不可:

  1. 罪质条件(前罪与后罪的性质):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或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 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的严重程度):
    • 前罪: 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无期徒刑和死缓)。
    • 后罪: 必须也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3. 时间条件(两罪之间的间隔):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主要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如在服刑期间或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可能适用数罪并罚等其他规则。
  4. 主体条件(犯罪人的年龄): 犯罪人犯后罪时必须年满十八周岁。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成立累犯。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

第三步:法律后果
一旦被认定为累犯,将产生以下确定的法律后果:

  • 应当从重处罚: “应当”意味着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官在量刑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必须对累犯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 不得适用缓刑: 由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大,不符合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实质条件,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宣告缓刑。
  • 不得适用假释: 同样基于其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累犯在服刑期间不得被假释。

第四步:特殊类型与辨析
除了上述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类型:

  •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

    • 构成条件更宽松: 只要前后两罪都属于上述三类犯罪之一,即构成特殊累犯。不受“五年以内”的时间限制,也不受前后罪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即使前后罪都被判处拘役或管制,也成立特殊累犯)。
    • 法律后果相同: 同样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 与再犯的区别: “再犯”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指再次犯罪的人。累犯是再犯的一种,但必须是符合上述严格法定条件的再犯。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法官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情从重的情节考虑,但不是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理由。

第五步:立法目的与理论根基
设立累犯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 特殊预防的需要: 累犯行为表明初次刑罚未能有效矫正其犯罪倾向,其人身危险性大,需要通过从重处罚来实现特殊预防,防止其再次犯罪。
  2. 实现刑罚的个别化: 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如是否屡教不改)适用不同的刑罚,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维护社会秩序: 严厉惩治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有助于震慑潜在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累犯 第一步:基本概念 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五年)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其核心在于,行为人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并理应吸取教训,但在特定时间内再次故意实施严重犯罪,表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法律因此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第二步:构成要件 成立累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严格的条件,缺一不可: 罪质条件(前罪与后罪的性质): 前后两罪都必须是 故意犯罪 。如果前罪或后罪中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刑度条件(前罪与后罪的严重程度): 前罪: 必须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的刑罚(包括无期徒刑和死缓)。 后罪: 必须也是应当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 时间条件(两罪之间的间隔):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的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主要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如在服刑期间或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可能适用数罪并罚等其他规则。 主体条件(犯罪人的年龄): 犯罪人犯后罪时必须年满 十八周岁 。如果犯前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成立累犯。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以教育挽救为主的刑事政策。 第三步:法律后果 一旦被认定为累犯,将产生以下确定的法律后果: 应当从重处罚: “应当”意味着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官在量刑时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必须对累犯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不得适用缓刑: 由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大,不符合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实质条件,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宣告缓刑。 不得适用假释: 同样基于其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累犯在服刑期间不得被假释。 第四步:特殊类型与辨析 除了上述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外,还存在一种特殊类型: 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 构成条件更宽松: 只要前后两罪都属于上述三类犯罪之一,即构成特殊累犯。不受“五年以内”的时间限制,也不受前后罪必须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限制(即使前后罪都被判处拘役或管制,也成立特殊累犯)。 法律后果相同: 同样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与再犯的区别: “再犯”是一个更宽泛的概念,指再次犯罪的人。累犯是再犯的一种,但必须是符合上述严格法定条件的再犯。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再犯,法官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情从重的情节考虑,但不是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理由。 第五步:立法目的与理论根基 设立累犯制度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特殊预防的需要: 累犯行为表明初次刑罚未能有效矫正其犯罪倾向,其人身危险性大,需要通过从重处罚来实现特殊预防,防止其再次犯罪。 实现刑罚的个别化: 根据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如是否屡教不改)适用不同的刑罚,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维护社会秩序: 严厉惩治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有助于震慑潜在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