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证的客观性
字数 1836 2025-12-06 04:42:42
法律论证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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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法律论证的客观性是指,在法律论证过程中,主张者所提出的主张、理由及其推导过程,应力求建立于可被公开观察、检验和评价的基础之上,而非纯粹依赖于个人主观的、不可复现的信念、情感或偏好。其核心目标是使论证结论显得是“法律自身的要求”,而非“论证者个人的选择”,从而增强法律决定的说服力和正当性。 -
客观性的核心要素与表现
客观性并非指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绝对真实,而是一种法律实践中的“制度性客观”或“主体间性”追求。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理由的公共性:论证所依据的理由(如法律规则、先例、公认的法律原则、社会事实、统计数据等)是能够被法律共同体(法官、律师、学者等)识别、理解和讨论的公共理由,而非私人化的理由。
- 方法的共识性:论证所运用的方法(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类比推理等)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解释与推理方法框架。遵循这些方法,为不同的法律人检验同一论证提供了共同的标尺。
- 程序的保障性: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通过赋予各方平等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并设定中立的裁判者,旨在创造一个结构性环境,以筛选和支持那些更具客观基础的论证,压制纯粹的主观臆断。
- 结果的可预测性与可检验性:一个具有客观性的论证,其推理过程应具有逻辑连贯性,使得其他法律人能够根据同样的前提和方法,推导出相似或可理解的结论,或者能够对其推理漏洞进行有效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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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性面临的挑战与相对性
法律论证的客观性在实践中是有限度和有条件的,面临诸多挑战,这使其呈现出“相对客观”的特征:- 法律材料的不确定性:法律文本存在模糊、开放、冲突或漏洞,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这使得在解释和适用时难以避免解释者的价值判断和选择。
- 事实认定的复杂性:法律事实的认定依赖证据,而证据的收集、采信和证明力评估过程,不可避免地涉及裁判者的经验判断和心证,具有一定主观空间。
- 价值判断的不可避免性:尤其在处理疑难案件、进行目的解释或利益衡量时,裁判者无法完全排除自身的价值观念、政策考量和社会观念的影响。
- 论证的“听众”导向:论证的有效性部分取决于能否说服特定的听众(如上级法院法官、法律同行、公众),这要求论证必须与特定听众共享的前提和价值观进行连接,从而带有情境化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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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客观性的主要途径与意义
尽管存在挑战,法律论证仍通过以下途径竭力维护和趋近客观性,这对法律职业考试和法律实践至关重要:- 强化说理义务:要求裁判文书和法律意见必须详细展示推理过程,将内心确信公开化、外在化,接受公共检视。在法律职业考试中,案例分析题的高分答案也取决于清晰、充分的说理。
- 遵循先例与维护体系融贯:遵循先例原则和保持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与协调性,是对个人任意判断的重要约束,使得法律决定能够与既有的权威决定和整体法律秩序相协调。
- 运用专业化的法律论证方法:严格运用法律解释的位阶、法律论证的规则(如禁止矛盾、惯性原则等)以及逻辑推理方法,为法律判断提供方法论上的约束和引导。
- 诉诸法律共同体的理性商谈:客观性最终依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通过持续的理性对话、批判和反思所形成的重叠共识和稳定期待。一个论证的“客观性”强度,常取决于其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共同体的理性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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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核与运用
在法律职业考试(如中国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对“法律论证的客观性”的考查贯穿始终:- 案例分析题:评分标准不仅看重结论是否正确,更看重论证过程。考生必须从案件事实中提炼出法律要件,准确援引法律规范,并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充分、逻辑自洽的推导,避免跳跃式、武断的结论。这本质上就是在考查考生构建“客观”法律论证的能力。
- 论述题:要求考生就某一法律问题或现象进行论述,必须基于公认的法理、法律原则、立法目的或社会实证数据进行论证,展现理论深度和说理的公共说服力,而非单纯表达个人主观感想。
- 对裁判观点的评价:可能要求考生评价某一司法观点或理论学说的合理性,此时评价的核心标准之一就是该观点/学说论证的客观性程度——其理由是否公共、方法是否适当、逻辑是否严谨、是否考虑了相关的反驳意见等。
总之,法律论证的客观性是一个规范性理想和持续性努力的方向。它要求法律人在提出主张时,致力于以公共可得的理由、共识性的方法、严谨的逻辑和开放的程序来证立自己的判断,从而在充满价值判断的领域内,最大限度地约束恣意、保障公平,并维护法律体系的权威与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