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中的履行抗辩权
字数 1363 2025-12-06 05:19:27
债务承担中的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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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在债务承担中,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承担了原债务人债务的新债务人(即承担人)主张权利时,该承担人有权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事由,以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其核心在于,债务的转移不应当使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得到意外增强,承担人得以承继原债务人在合同中的防御性权利。 -
法理基础与功能
此权利的法理基础源于“债务同一性”原则。无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由承担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由承担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所转移的债务本身是同一的,并未发生实质内容的改变。因此,附着于该债务的一切防御手段,包括抗辩权,也应随同转移。其功能在于保护承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因债务转移而获得优于原合同关系的地位,从而维护交易公平。 -
权利的具体内容与范围
承担人可以援用的抗辩权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主合同不成立、无效。
- 权利已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务已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
- 拒绝履行的抗辩:这是核心部分,具体包括:
-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若债权人未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承担人有权拒绝履行。
- 先履行抗辩权:若债权人负有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承担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 不安抗辩权: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债权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承担人可以中止履行。
- 基于原合同的实体抗辩:例如,主张原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原债务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部分免除、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等。
- 需注意的限制:承担人不能援用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例如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与本案债务无关的独立的债权(此为抵销权问题,与抗辩权性质不同)。此外,债务承担合同本身存在的瑕疵(如承担合同无效),是承担人基于与债权人之间的新法律关系产生的抗辩,而非此处所述的“承继”自原债务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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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行使规则与法律效果
- 行使主体:债务承担人。
- 行使对象:向主张债权的债权人行使。
- 行使阶段:通常在债权人请求履行时主张。在诉讼或仲裁中,亦可作为答辩理由提出。
- 法律效果:一旦抗辩成立,其法律效果是暂时或永久地阻止债权人履行请求权的行使。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则承担人可暂时拒绝履行,直至债权人提出自己的对待给付;若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成立,则承担人可永久免除履行义务。行使该权利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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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债务承担中的债务人抗辩权”的关系:“债务承担中的债务人抗辩权”是一个更上位的概念,它涵盖了承担人承继的原债务人抗辩权,也包括承担人基于承担合同本身产生的抗辩。本词条特指其中的“承继的抗辩权”。
- 与“债权让与中的债务人抗辩权”的对比:两者原理相似,均为保护债务方(承担人或债务人)不因权利主体变更而受损。但发生场景不同,前者在债务人变更时发生,后者在债权人变更时发生。两者可援用的抗辩权范围基本一致,均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
- 与“抵销权”的区别:履行抗辩权是防御性权利,目的是拒绝履行,并不主动消灭债务。而抵销权是形成权,行使后可直接导致双方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在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一般不得以自己对原债务人的债权,来抵销对债权人的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