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中的履行抗辩权
字数 1363 2025-12-06 05:19:27

债务承担中的履行抗辩权

  1. 概念界定
    在债务承担中,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承担了原债务人债务的新债务人(即承担人)主张权利时,该承担人有权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事由,以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其核心在于,债务的转移不应当使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得到意外增强,承担人得以承继原债务人在合同中的防御性权利。

  2. 法理基础与功能
    此权利的法理基础源于“债务同一性”原则。无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由承担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由承担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所转移的债务本身是同一的,并未发生实质内容的改变。因此,附着于该债务的一切防御手段,包括抗辩权,也应随同转移。其功能在于保护承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因债务转移而获得优于原合同关系的地位,从而维护交易公平。

  3. 权利的具体内容与范围
    承担人可以援用的抗辩权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 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主合同不成立、无效。
    • 权利已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务已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
    • 拒绝履行的抗辩:这是核心部分,具体包括:
      •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若债权人未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承担人有权拒绝履行。
      • 先履行抗辩权:若债权人负有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承担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 不安抗辩权: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债权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承担人可以中止履行。
    • 基于原合同的实体抗辩:例如,主张原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原债务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部分免除、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等。
    • 需注意的限制:承担人不能援用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例如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与本案债务无关的独立的债权(此为抵销权问题,与抗辩权性质不同)。此外,债务承担合同本身存在的瑕疵(如承担合同无效),是承担人基于与债权人之间的新法律关系产生的抗辩,而非此处所述的“承继”自原债务人的抗辩。
  4. 权利的行使规则与法律效果

    • 行使主体:债务承担人。
    • 行使对象:向主张债权的债权人行使。
    • 行使阶段:通常在债权人请求履行时主张。在诉讼或仲裁中,亦可作为答辩理由提出。
    • 法律效果:一旦抗辩成立,其法律效果是暂时或永久地阻止债权人履行请求权的行使。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则承担人可暂时拒绝履行,直至债权人提出自己的对待给付;若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成立,则承担人可永久免除履行义务。行使该权利不构成违约。
  5.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债务承担中的债务人抗辩权”的关系:“债务承担中的债务人抗辩权”是一个更上位的概念,它涵盖了承担人承继的原债务人抗辩权,也包括承担人基于承担合同本身产生的抗辩。本词条特指其中的“承继的抗辩权”。
    • 与“债权让与中的债务人抗辩权”的对比:两者原理相似,均为保护债务方(承担人或债务人)不因权利主体变更而受损。但发生场景不同,前者在债务人变更时发生,后者在债权人变更时发生。两者可援用的抗辩权范围基本一致,均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
    • 与“抵销权”的区别:履行抗辩权是防御性权利,目的是拒绝履行,并不主动消灭债务。而抵销权是形成权,行使后可直接导致双方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在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一般不得以自己对原债务人的债权,来抵销对债权人的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债务承担中的履行抗辩权 概念界定 在债务承担中,履行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承担了原债务人债务的新债务人(即承担人)主张权利时,该承担人有权援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享有的、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抗辩事由,以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其核心在于,债务的转移不应当使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得到意外增强,承担人得以承继原债务人在合同中的防御性权利。 法理基础与功能 此权利的法理基础源于“债务同一性”原则。无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由承担人完全取代原债务人)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由承担人加入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所转移的债务本身是同一的,并未发生实质内容的改变。因此,附着于该债务的一切防御手段,包括抗辩权,也应随同转移。其功能在于保护承担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权人因债务转移而获得优于原合同关系的地位,从而维护交易公平。 权利的具体内容与范围 承担人可以援用的抗辩权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权利未发生的抗辩 :例如主张主合同不成立、无效。 权利已消灭的抗辩 :例如主张债务已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 拒绝履行的抗辩 :这是核心部分,具体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若债权人未履行自己的对待给付义务,承担人有权拒绝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若债权人负有先履行义务而未履行,承担人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债权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承担人可以中止履行。 基于原合同的实体抗辩 :例如,主张原合同存在可撤销事由、原债务因债权人的原因而部分免除、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等。 需注意的限制 :承担人 不能 援用 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 ,例如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与本案债务无关的独立的债权(此为抵销权问题,与抗辩权性质不同)。此外,债务承担合同本身存在的瑕疵(如承担合同无效),是承担人基于与债权人之间的 新法律关系 产生的抗辩,而非此处所述的“承继”自原债务人的抗辩。 权利的行使规则与法律效果 行使主体 :债务承担人。 行使对象 :向主张债权的债权人行使。 行使阶段 :通常在债权人请求履行时主张。在诉讼或仲裁中,亦可作为答辩理由提出。 法律效果 :一旦抗辩成立,其法律效果是 暂时或永久地阻止债权人履行请求权的行使 。例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则承担人可暂时拒绝履行,直至债权人提出自己的对待给付;若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成立,则承担人可永久免除履行义务。行使该权利不构成违约。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债务承担中的债务人抗辩权”的关系 :“债务承担中的债务人抗辩权”是一个更上位的概念,它涵盖了承担人承继的原债务人抗辩权,也包括承担人基于承担合同本身产生的抗辩。本词条特指其中的“承继的抗辩权”。 与“债权让与中的债务人抗辩权”的对比 :两者原理相似,均为保护债务方(承担人或债务人)不因权利主体变更而受损。但发生场景不同,前者在 债务人变更 时发生,后者在 债权人变更 时发生。两者可援用的抗辩权范围基本一致,均基于原债权债务关系。 与“抵销权”的区别 :履行抗辩权是防御性权利,目的是拒绝履行,并不主动消灭债务。而抵销权是形成权,行使后可直接导致双方债权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在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一般不得以自己对原债务人的债权,来抵销对债权人的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