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协同行为
字数 2124 2025-12-06 06:06:41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协同行为

第一步:基本定义与法律定位

协同行为,又称协同一致行为或合谋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一种核心垄断行为类型。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主观意思联络的基础上,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协调彼此的市场经营活动,以排除、限制竞争,但尚未达到订立明确、可强制执行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即垄断协议)程度的行为。它在法律体系中被视为介于“垄断协议”与“独立的平行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是认定垄断协议(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的一种重要法律推定路径和表现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协同”而非“协议”。

第二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 与“垄断协议”的关系:协同行为是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一种常见方式,甚至是很多隐蔽卡特尔的唯一表现形式。法律上,一旦被认定为协同行为,通常即推定其构成了垄断协议。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证据的明确性。“垄断协议”有相对明确的意思合意证据(如合同、会议纪要),而“协同行为”更依赖对行为一致性与意思联络的间接证据和逻辑推定。
  2. 与“独立的平行行为”的区分:这是认定协同行为的难点。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也可能基于相同的外部市场信号(如成本上涨、供需变化)而做出相似的市场行为(如同时涨价),这是合法的。协同行为与非法的协同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换”,从而使其行为决策不再是独立的。

第三步:构成要件分析

认定协同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执法机构或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1. 行为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常为横向竞争者)。
  2. 意思联络:这是认定的关键。指经营者之间就协调市场行为进行了沟通、交流或信息交换。这种联络可以是明示的(如会议、电话、邮件),也可以是默示的(如一个经营者先行行为,其他经营者心照不宣地跟随,并通过行为本身传递和接收信号)。现代反垄断法越来越关注通过算法、数据平台进行的默示共谋。
  3. 行为的一致性: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实施了相同或相似的限制竞争行为,如同时、同幅度涨价,划分客户,或统一减产。这种一致性难以用合理的商业理由解释。
  4. 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或目的:协同行为的目的是或实际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例如,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

第四步:认定方法与证据规则

由于协同行为具有隐蔽性,执法和司法实践发展出一套“合理推定”规则:

  1. 间接证据 + 合理逻辑推定:执法机构无需直接证明经营者达成了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只需证明:(a)经营者之间进行了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换;(b)随后出现了具有一致性或可预见性的市场行为;(c)经营者无法对该行为一致性提供合理解释(如成本结构变化、生产效率提高等)。当间接证据链条能合理排除经营者独立行动的可能性时,即可推定协同行为成立。
  2. “附加因素”考量:法院或执法机构会考察市场结构(如市场集中度高、产品同质化、市场透明度高更易发生协同)、行为本身的性质(如固定价格行为本身危害极大,推定门槛较低)、行为后的沟通(如解释行为合理性的矛盾之处)等。
  3. 举证责任转移:一旦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意思联络和行为一致性,举证责任可能部分转移至被指控的经营者,要求其证明行为是独立的或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

第五步:主要类型与表现形式

  1. 信息交换型协同:竞争者之间交换未来价格、产量、销量、客户名单等敏感商业信息,降低市场不确定性,为协调行动创造条件。
  2. 跟随型协同(价格领导或信号传递):一个主导企业率先变更价格或商业条件,其他竞争者迅速、一致地跟随,形成事实上的价格同盟,而无须明确沟通。
  3. 公共宣言型协同:一个企业通过公开声明(如宣布因成本上涨将在某日涨价),向竞争者传递信号,竞争者随后跟进,实现变相的价格固定。
  4. 算法共谋:经营者使用相同或相互关联的定价算法,算法通过实时监测竞争对手价格并自动调整,实现持续、自动化的价格协同,可能无需人工沟通。

第六步:法律后果与责任

一旦被认定为构成垄断协议(通过协同行为方式),将产生与明示垄断协议相同的严厉法律后果:

  1. 行政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民事责任:因协同行为受损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者赔偿损失。在部分司法辖区,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3. 刑事责任: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核心卡特尔(如固定价格、串通投标)的参与者可能面临刑事罚金乃至主要负责人的监禁。

第七步:抗辩理由与豁免可能性

经营者可尝试从以下角度进行抗辩:

  1. 行为独立性抗辩:证明市场行为的一致性是各自独立应对外部客观经济条件(如原材料价格普涨、税费调整)的结果,并提供相应的商业合理性证据。
  2. 适用豁免制度:证明该协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条件,如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等,且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同时没有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但纯粹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核心卡特尔”行为一般不能豁免。
  3. 证据不足抗辩:质疑执法机构或原告的证据链条,主张其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推定意思联络的存在。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协同行为 第一步:基本定义与法律定位 协同行为,又称协同一致行为或合谋行为,是反垄断法规制的一种核心垄断行为类型。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在主观意思联络的基础上,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协调彼此的市场经营活动,以排除、限制竞争,但尚未达到订立明确、可强制执行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即垄断协议)程度的行为。它在法律体系中被视为介于“垄断协议”与“独立的平行行为”之间的灰色地带,是认定垄断协议(特别是横向垄断协议)的一种重要法律推定路径和表现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协同”而非“协议”。 第二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与“垄断协议”的关系 :协同行为是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一种常见方式,甚至是很多隐蔽卡特尔的唯一表现形式。法律上,一旦被认定为协同行为,通常即推定其构成了垄断协议。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证据的明确性。“垄断协议”有相对明确的意思合意证据(如合同、会议纪要),而“协同行为”更依赖对行为一致性与意思联络的间接证据和逻辑推定。 与“独立的平行行为”的区分 :这是认定协同行为的难点。在正常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也可能基于相同的外部市场信号(如成本上涨、供需变化)而做出相似的市场行为(如同时涨价),这是合法的。协同行为与非法的协同行为的本质区别在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换”,从而使其行为决策不再是独立的。 第三步:构成要件分析 认定协同行为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执法机构或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 行为主体 :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常为横向竞争者)。 意思联络 :这是认定的关键。指经营者之间就协调市场行为进行了沟通、交流或信息交换。这种联络可以是明示的(如会议、电话、邮件),也可以是默示的(如一个经营者先行行为,其他经营者心照不宣地跟随,并通过行为本身传递和接收信号)。现代反垄断法越来越关注通过算法、数据平台进行的默示共谋。 行为的一致性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实施了相同或相似的限制竞争行为,如同时、同幅度涨价,划分客户,或统一减产。这种一致性难以用合理的商业理由解释。 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或目的 :协同行为的目的是或实际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例如,固定价格、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 第四步:认定方法与证据规则 由于协同行为具有隐蔽性,执法和司法实践发展出一套“合理推定”规则: 间接证据 + 合理逻辑推定 :执法机构无需直接证明经营者达成了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只需证明:(a)经营者之间进行了意思联络或信息交换;(b)随后出现了具有一致性或可预见性的市场行为;(c)经营者无法对该行为一致性提供合理解释(如成本结构变化、生产效率提高等)。当间接证据链条能合理排除经营者独立行动的可能性时,即可推定协同行为成立。 “附加因素”考量 :法院或执法机构会考察市场结构(如市场集中度高、产品同质化、市场透明度高更易发生协同)、行为本身的性质(如固定价格行为本身危害极大,推定门槛较低)、行为后的沟通(如解释行为合理性的矛盾之处)等。 举证责任转移 :一旦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意思联络和行为一致性,举证责任可能部分转移至被指控的经营者,要求其证明行为是独立的或存在合理的商业理由。 第五步:主要类型与表现形式 信息交换型协同 :竞争者之间交换未来价格、产量、销量、客户名单等敏感商业信息,降低市场不确定性,为协调行动创造条件。 跟随型协同(价格领导或信号传递) :一个主导企业率先变更价格或商业条件,其他竞争者迅速、一致地跟随,形成事实上的价格同盟,而无须明确沟通。 公共宣言型协同 :一个企业通过公开声明(如宣布因成本上涨将在某日涨价),向竞争者传递信号,竞争者随后跟进,实现变相的价格固定。 算法共谋 :经营者使用相同或相互关联的定价算法,算法通过实时监测竞争对手价格并自动调整,实现持续、自动化的价格协同,可能无需人工沟通。 第六步:法律后果与责任 一旦被认定为构成垄断协议(通过协同行为方式),将产生与明示垄断协议相同的严厉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 :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 :因协同行为受损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者赔偿损失。在部分司法辖区,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刑事责任 :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核心卡特尔(如固定价格、串通投标)的参与者可能面临刑事罚金乃至主要负责人的监禁。 第七步:抗辩理由与豁免可能性 经营者可尝试从以下角度进行抗辩: 行为独立性抗辩 :证明市场行为的一致性是各自独立应对外部客观经济条件(如原材料价格普涨、税费调整)的结果,并提供相应的商业合理性证据。 适用豁免制度 :证明该协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豁免条件,如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或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等,且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同时没有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但纯粹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核心卡特尔”行为一般不能豁免。 证据不足抗辩 :质疑执法机构或原告的证据链条,主张其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推定意思联络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