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证据的传来性”
字数 1663 2025-12-06 06:38:09
行政处罚的“证据的传来性”
首先,我们来明确“证据的传来性”这个概念的基本含义。在行政处罚的证据理论中,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证据的传来性” 特指那些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而是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的属性。例如,一份文件的复印件、一段现场录像的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所闻的证言等,都属于传来证据,它们都具有“传来性”。
接下来,我们深入理解传来证据的核心特点及其在证明活动中的定位:
- 派生性:传来证据是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是“第二手”或“二手以上”的证据材料。它不能直接、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依赖于原始证据的存在。
- 复制过程中存在失真风险:由于经过了中间环节的传递、复制,传来证据在形成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减损、扭曲或错误。例如,复印件的字迹可能模糊,视频复制品的清晰度可能下降,转述的证言可能因记忆、理解或表达而产生偏差。
- 证明作用的间接性与辅助性:传来证据通常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如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主要证明作用在于:
- 印证和补强原始证据:用来验证原始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 在无法获取原始证据时提供线索:帮助执法机关发现和收集原始证据。
- 证明某些程序性或辅助性事实:例如,证明执法文书已送达(留存的一份复印件)。
然后,我们需要掌握传来证据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运用规则。法律法规对传来证据的采纳并非一概排斥,而是设置了严格的审查和运用条件:
- 最佳证据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的适用:这是处理传来证据的核心规则。《行政处罚法》虽未像诉讼法那样明文规定,但在证据审查实践中普遍遵循此原则。即应当尽量收集、调取原始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使用传来证据。
- 传来证据的可采纳条件:在符合下列条件时,传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一部分:
- 来源与形成过程清晰、合法:必须能够说明传来证据是如何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复制、传抄的过程是合法的,中间环节可追溯。
- 能够与原始证据或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传来证据的内容必须得到案件其他证据(尤其是原始证据)的补强和支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 无法提供原始证据的正当理由:例如,原始证据已经灭失且无法恢复(如原始物证被销毁),或原始证据由第三方合法持有且无法调取(如银行持有的原始金融凭证),或出示原始证据确有困难(如大型、不可移动的原始物证)。
- 证明力的限制:即使被采纳,传来证据的证明力通常也弱于原始证据。执法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不能仅凭单一的、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传来证据认定对当事人不利的关键事实。特别是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处罚,必须慎用传来证据作为主要定案依据。
最后,我们通过一个实务案例来综合理解其应用与风险。某市监局查处一家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关键证据是一份网络广告截图的打印件(传来证据)。公司否认是其发布。
- 规范操作:执法机关不能仅凭该打印件定案。应首先尽力调取原始证据,如从网站服务器后台直接取证(原始电子数据)。如果无法直接获取,则必须:
- 对该打印件的形成过程进行说明和记录(如何时、何人、从哪个网址截图打印)。
- 通过公证、电子数据鉴定等方式,固定该传来证据的来源和内容真实性。
- 收集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如该广告链接的域名归属、支付记录、当事人员工的沟通记录等,形成证据链,共同指向该公司。
- 风险警示:如果执法机关仅有一份来源不明、无法说明形成过程的截图打印件,且无任何其他证据佐证,就依据该传来证据作出处罚,该证据将因“真实性、关联性无法确认”而可能导致处罚决定在复议或诉讼中被认定为证据不足,从而被撤销。
总结,“证据的传来性” 揭示了非原始证据的内在属性和固有风险。在行政处罚中,必须坚持原始证据优先原则,对传来证据的可采性设置严格门槛,并限制其单独作为关键事实的定案依据的证明力。其核心价值在于辅助证明和填补证据链,而非充当证明体系的支柱。正确运用此规则,是确保行政处罚证据扎实、决定合法的关键环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