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
字数 1158 2025-11-10 07:17:07
结果加重犯
-
基本概念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该行为本身能够成立犯罪,但由于过失引发了比基本犯罪更为严重的加重结果,刑法因此对该加重结果规定了更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其核心特征在于“基本犯罪” + “加重结果” + “法律特别规定”。 -
构成要件
要成立结果加重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件:- 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行为人首先必须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的基本犯罪。例如,故意伤害是基本犯罪,非法拘禁也是基本犯罪。这个基本行为本身必须构成犯罪。
- 发生了法定的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了一个比基本犯罪结果更为严重的后果。这个后果必须是刑法条文明确规定的。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里的“死亡”就是法定的加重结果;非法拘禁致人重伤,“重伤”就是加重结果。
- 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加重结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基本行为直接导致的,中间不能介入其他异常的、独立的因素。如果加重结果是由被害人自身的特殊体质、第三人的行为或意外事件直接造成,且切断了基本行为的因果链条,则可能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
主观罪过
这是理解结果加重犯的关键和难点。对于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不同的:- 对基本犯罪:行为人通常是故意的。例如,在“抢劫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抢劫”这一基本犯罪是故意的。
- 对加重结果:行为人至少存在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基本行为可能导致加重结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绝大多数结果加重犯要求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态。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也持故意心态,则可能转化为其他更重的犯罪。例如,在故意伤害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抱有杀人的故意,则应直接定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
法律后果
一旦成立结果加重犯,将适用刑法针对该加重情节所设置的更重的法定刑。例如,普通抢劫罪的刑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刑罚则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结合犯的区别:结合犯是指刑法将两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规定为一个新的独立罪名。例如,抢劫罪本身就被认为是结合了夺取财物(侵犯财产)和暴力胁迫(侵犯人身)的行为,它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结果加重犯是在一个基本罪名的基础上,因发生了加重结果而加重其刑罚,罪名本身不变。
- 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不同的罪名。例如,甲开枪意图打死乙,却同时打坏了乙身旁的贵重文物,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处罚上,想象竞合犯是从一重罪处断。而结果加重犯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必须依照法条的直接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