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字数 1607 2025-12-06 08:49:10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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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设立背景
- 核心定义: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指在特定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因法定原因无法到庭,法院在被告人不出席法庭的情况下,依法对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特殊诉讼程序。
- 核心目的:此程序的设立,主要为了解决因被告人逃匿、死亡等情形导致诉讼程序长期停滞、案件无法处理、国家刑罚权难以实现、被害人权益得不到保障、犯罪所得资产无法追缴等问题,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提高诉讼效率,并加强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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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条件(何时可以适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缺席审判程序严格限定于以下三类案件,且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类型一:贪污贿赂、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适用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在境外,且案件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启动前提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条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类型二: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适用条件是:被告人因患有严重疾病导致无法出庭,且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自中止审理之日起算)仍无法出庭,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
- 类型三:被告人已死亡但有证据证明其无罪。适用条件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此时,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审查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注意:对于此类型,如果按照普通审判程序已查清事实,可认定有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而非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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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程序性规定(如何进行)
程序以“类型一”(被告人在境外的案件)最为典型和复杂,其流程主要包括:- 启动: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符合缺席审判条件,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送达:人民法院受理后,必须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外交途径或公告等方式,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这是保障被告人知情权的重要环节。
- 辩护权保障: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缺席审判中的核心权利保障,确保被告人即使不在场,也有专业法律人士为其辩护。
-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依法进行,但因被告人缺席,其供述和辩解环节无法进行。
- 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 送达判决:判决书也必须依法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有权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提出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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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权利救济与重新审理(事后如何保障公正)
程序为被告人设置了充分的异议和纠错渠道:- 异议权:被告人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如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代为行使此权利。
- 上诉权:如前述,被告人对缺席审判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 重新审理请求权:这是最重要的特殊救济程序。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罪犯(已判刑的被告人)到案并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或者罪犯在交付执行前死亡但有证据证明其可能无罪,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这确保了在被告人归案后,能够获得完整、对质的审判机会,体现了程序公正的最终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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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价值与重要意义
- 打击犯罪:特别是为追诉逃匿境外的严重刑事犯罪、腐败犯罪分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破解了“贪官外逃、法律无奈”的困境。
- 保障权益:在被告人无法到庭时,能及时处理案件,使被害人获得抚慰,使被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得以修复,也使涉案违法财产得以依法处理。
- 效率与公正平衡:在严格限定适用范围、充分保障辩护权、知情权和事后异议权的前提下,兼顾了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它并非“秘密审判”或“草率审判”,而是在特殊情形下,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基本权利的审判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