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行政代履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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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行政代履行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它特指在资源保护领域,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义务人)负有采取治理、恢复、养护等补救性措施的法定义务,但其逾期不履行,经行政机关催告后仍不履行,且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能对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造成持续损害时,由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人)代为履行该义务,并向义务人收取履行所需费用(代履行费用)的法律制度。 -
核心特征
该制度具有几个关键特征:第一,间接强制性。其强制力不直接作用于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而是通过替代履行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相对温和。第二,补救性。其适用前提是义务人未履行的是对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资源环境损害进行补救的义务,如治理被污染的土地、恢复被破坏的植被等。第三,费用追偿。核心环节是向义务人收取履行费用,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将经济成本最终落实于责任主体。 -
适用条件
启动行政代履行程序必须严格满足法定条件:首先,义务人负有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具有可替代性的作为义务。其次,义务人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要求其履行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再次,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的行为,已经或可能对资源环境造成损害,有立即消除危险的紧迫性。最后,行政机关在决定代履行前,必须依法进行催告,给予义务人最后的机会。 -
实施程序
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①作出并送达责令履行的行政决定。明确义务内容、依据及履行期限。②催告。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书面催告,告知其不履行的后果。③代履行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内容应包括代履行的标的、理由、依据、代履行人、时间、费用概算及承担方式等。④实施代履行。由行政机关自身或委托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组织实施义务内容。⑤监督与验收。行政机关对整个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并在完成后组织验收。⑥征收费用。代履行结束后,行政机关向义务人发出缴纳费用通知,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若义务人逾期不缴纳,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 -
法律效力与救济途径
行政代履行决定具有执行力,义务人必须接受该决定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支付代履行费用。如果义务人对代履行决定不服,或对代履行费用的数额、计算方式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保障了义务人在承担强制责任的同时,其合法权益也能获得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