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
字数 1521 2025-12-06 11:00:58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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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的基本概念: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后,对其所接触、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负有不得泄露、自行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这里的“商业秘密”通常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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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此义务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该条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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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的主要特征:
- 法定性与约定性结合:法律明确了劳动者负有保护单位商业秘密的原则性义务,但具体需要保密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细节,通常需要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书面文件进行具体约定。
- 主体特殊性:该义务主要针对能够接触、掌握用人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特定劳动者,如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时间延续性:保密义务的存在时间不仅限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只要相关信息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持续存在。这一点与通常仅在离职后生效的竞业限制义务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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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的主要内容:
- 不作为义务: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如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等)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家人、朋友)披露其所知悉的保密信息。
- 禁止使用义务:劳动者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的利益,擅自使用其所知悉的保密信息,特别是不得利用其开展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 妥善保管义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应采取合理措施妥善保管载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磁盘、设备等,防止信息不当泄露或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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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
- 民事责任: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失赔偿额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参照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合理确定。
- 行政责任: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
- 刑事责任:如果违反保密义务,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 内部责任:用人单位可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给予警告、记过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内部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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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关系与区别:这是理解保密义务的关键。两者常一并约定,但有本质区别:
- 目的不同:保密义务的核心是保护特定“信息”本身不被泄露或滥用;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行为”,防止其到竞争性单位工作从而可能间接导致泄密或损害原单位利益。
- 义务存续期不同:保密义务在理论上可持续至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为止,没有法定的最长期限;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离职后二年。
- 经济对价不同:保密义务是劳动者基于忠实义务产生的法定义务,通常无需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保密费(除非合同有特殊约定);而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必须在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该限制条款可能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
- 违约后果形式不同:违反保密义务,主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则需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并可能被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