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
字数 1145 2025-12-06 11:06:14
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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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它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常见的载体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移动存储设备(如U盘、硬盘)、以及存储于云服务器的音视频文件等,其内容表现为动态连续的声音、图像或二者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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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视听资料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 直观性与动态连续性:能够原音原貌地再现与案件有关的声音、影像、人物动作和现场环境,信息丰富、生动直观。
- 准确性与客观性:其形成和呈现依赖于科技设备,只要录制设备正常、信息未经篡改,就能相对准确地记录事实,不易受录制人主观记忆、表达的影响。
- 易伪造与篡改性: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对视听资料进行剪辑、合成、修改在技术上变得容易。因此,其真实性高度依赖于其形成、存储、提取过程的完整性,必须重点审查其是否被篡改、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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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种类与审查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视听资料的收集和审查有严格规定。
- 收集与提取: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例如,侦查机关调取视听资料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清单;搜查、扣押可能存储视听资料的电子设备需履行相应手续;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
- 重点审查内容:法庭在质证和认证时,会重点审查:①来源是否合法,制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无受到威胁、引诱;②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③制作设备是否正常、方法是否科学;④内容是否清晰、连贯,有无经过剪辑、增加、删改等伪造、变造情形;⑤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于可能存疑的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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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 证据能力(合法性):非法取得的视听资料(如严重违反程序、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获取的)可能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经审查核实为真实的视听资料,具有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格。
- 证明力:其证明力大小需综合全案证据判断。一份来源合法、内容完整、未经篡改、与待证事实关联紧密的视听资料,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但它并非“证据之王”,仍需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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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特殊问题与前沿发展:
- 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分:两者关系密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的录音、录像,同时具备“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双重属性。法律实践中,通常以其核心内容和表现形式来区分:主要以其记载的“音像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按视听资料审查;主要以其承载的“数据信息”(如元数据、系统日志)证明案件事实的,按电子数据审查。
- 技术核查手段:为鉴别真伪,常运用哈希值校验、数字签名验证、元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
- 公共场所监控的运用:公共场所(如道路、银行、商场)的监控录像已成为侦破案件、还原事实的关键证据,但其调取和使用需注意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