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询问
字数 1520 2025-12-06 11:16:52

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是指,在刑事法庭调查阶段,由提出证人一方(通常为控方或辩方)对己方证人进行询问(主询问)后,对方当事人(或辩护人、公诉人)对该证人进行的反对性询问。它是质证权的核心体现,目的在于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信度,揭示证言中的矛盾、偏见或错误,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

第一步:交叉询问的基本定位与目的
交叉询问发生在法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环节。主询问的目的是让证人陈述其所知的、对己方有利的案件事实,以构建己方的事实主张。而随后的交叉询问,目的则截然相反,其核心在于“质疑”与“检验”,具体目标包括:

  1. 质疑可信性:揭示证人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是否存在缺陷,或是否受到外界不当影响。
  2. 揭示偏见与利害关系:暴露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其结果存在某种利益、情感联系(如亲属、朋友、仇怨、金钱往来),从而证明其证言可能不公。
  3. 暴露矛盾与不一致:通过对比证人当庭陈述与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笔录、或与其他证人证言、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动摇其证言的可靠性。
  4. 确保证人资格:在某些情况下,质疑证人是否具备提供特定证言的能力(如是否为目击者、专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步:交叉询问的运行规则与技巧
交叉询问并非随意发问,它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并依赖一定的询问技巧:

  1. 禁止诱导性询问的例外:在主询问中,一般禁止提出诱导性问题(即问题本身包含希望得到的答案,如“你当时是不是看见被告拿着刀?”)。但在交叉询问中,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这是交叉询问最鲜明的特征。因为询问者的目的是挑战和质疑,通过设定明确场景的问题来测试证人的反应,或引导其暴露问题。
  2. 范围限定规则:交叉询问的问题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主询问中涉及的事项以及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项。询问者不能随意引入全新的、主询问未涉及的主题(除非经法庭许可)。这保证了庭审的效率和焦点。
  3. 询问策略
    • 铺垫:先就一些无争议的事实取得证人同意,建立逻辑基础。
    • 控制:通过封闭式问题(只需回答“是”或“否”)控制证人的回答,避免其做出冗长解释。
    • 质疑记忆:针对细节(如时间、距离、光线、天气)反复询问,揭示记忆模糊或矛盾之处。
    • 质疑感知:询问证人所处位置、视角、注意力是否足以清晰感知其所描述的事件。

第三步:交叉询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规定与实践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交叉询问有明确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1.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可以询问。同法第195条及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询问顺序和规则。
  2. 庭审询问顺序:通常为:
    • 申请传唤证人一方进行主询问(发问)。
    • 对方进行交叉询问。
    • 审判人员可以发问。
    • 若有需要,经审判长许可,申请传唤方可以进行再主询问,对方可以进行再交叉询问。
  3. 审判长的主导与控权:审判长对整个询问过程拥有指挥和控制权。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重复发问、威胁或误导证人的发问,审判长应当制止。这体现了我国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特点,强调法庭对秩序的维护。
  4. 对质询问:在必要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庭可以安排证人与被告人、证人之间进行对质,以查明矛盾。这可以看作是交叉询问的一种特殊和强化形式。

总结来说,交叉询问是刑事法庭调查中检验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核心对抗机制。它通过赋予对方直接质疑证人的权利,运用特定的规则和技巧,在法官的主持下,动态地暴露和检验证言中的疑点,是“诉讼对抗”最直观的体现,也是实现司法公正、防止虚假证言的关键程序保障。理解交叉询问,有助于深入把握刑事诉讼中如何通过程序设置来保障实体真实的发现。

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是指,在刑事法庭调查阶段,由提出证人一方(通常为控方或辩方)对己方证人进行询问(主询问)后,对方当事人(或辩护人、公诉人)对该证人进行的反对性询问。它是质证权的核心体现,目的在于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信度,揭示证言中的矛盾、偏见或错误,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环节。 第一步:交叉询问的基本定位与目的 交叉询问发生在法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环节。主询问的目的是让证人陈述其所知的、对己方有利的案件事实,以构建己方的事实主张。而随后的交叉询问,目的则截然相反,其核心在于“质疑”与“检验”,具体目标包括: 质疑可信性 :揭示证人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是否存在缺陷,或是否受到外界不当影响。 揭示偏见与利害关系 :暴露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其结果存在某种利益、情感联系(如亲属、朋友、仇怨、金钱往来),从而证明其证言可能不公。 暴露矛盾与不一致 :通过对比证人当庭陈述与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笔录、或与其他证人证言、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动摇其证言的可靠性。 确保证人资格 :在某些情况下,质疑证人是否具备提供特定证言的能力(如是否为目击者、专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第二步:交叉询问的运行规则与技巧 交叉询问并非随意发问,它遵循严格的证据规则并依赖一定的询问技巧: 禁止诱导性询问的例外 :在主询问中,一般禁止提出诱导性问题(即问题本身包含希望得到的答案,如“你当时是不是看见被告拿着刀?”)。但在交叉询问中,允许提出诱导性问题,这是交叉询问最鲜明的特征。因为询问者的目的是挑战和质疑,通过设定明确场景的问题来测试证人的反应,或引导其暴露问题。 范围限定规则 :交叉询问的问题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主询问中涉及的事项以及影响证人可信性的事项。询问者不能随意引入全新的、主询问未涉及的主题(除非经法庭许可)。这保证了庭审的效率和焦点。 询问策略 : 铺垫 :先就一些无争议的事实取得证人同意,建立逻辑基础。 控制 :通过封闭式问题(只需回答“是”或“否”)控制证人的回答,避免其做出冗长解释。 质疑记忆 :针对细节(如时间、距离、光线、天气)反复询问,揭示记忆模糊或矛盾之处。 质疑感知 :询问证人所处位置、视角、注意力是否足以清晰感知其所描述的事件。 第三步:交叉询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规定与实践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交叉询问有明确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可以询问。同法第195条及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询问顺序和规则。 庭审询问顺序 :通常为: 申请传唤证人一方进行主询问(发问)。 对方进行交叉询问。 审判人员可以发问。 若有需要,经审判长许可,申请传唤方可以进行再主询问,对方可以进行再交叉询问。 审判长的主导与控权 :审判长对整个询问过程拥有指挥和控制权。对于与案件无关的问题、重复发问、威胁或误导证人的发问,审判长应当制止。这体现了我国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结合的特点,强调法庭对秩序的维护。 对质询问 :在必要时,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庭可以安排证人与被告人、证人之间进行对质,以查明矛盾。这可以看作是交叉询问的一种特殊和强化形式。 总结来说,交叉询问是刑事法庭调查中检验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核心对抗机制。它通过赋予对方直接质疑证人的权利,运用特定的规则和技巧,在法官的主持下,动态地暴露和检验证言中的疑点,是“诉讼对抗”最直观的体现,也是实现司法公正、防止虚假证言的关键程序保障。理解交叉询问,有助于深入把握刑事诉讼中如何通过程序设置来保障实体真实的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