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从属性
字数 570 2025-12-06 11:37:53
地役权的从属性
一、概念界定
地役权的从属性,指地役权在法律上依附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存在或单独转让。需役地是享有地役权便利的土地,供役地是提供便利的土地。
二、具体表现
- 设立上的从属性:地役权必须为特定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不能脱离需役地独立产生。例如,为通行便利设立的地役权,必须明确服务于哪块土地。
- 移转上的从属性: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转让时,地役权随之转让。例如,甲为自家土地通行在乙土地上设地役权,若甲将土地转让给丙,地役权自动由丙取得。
- 消灭上的从属性: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消灭,地役权随之消灭。例如,需役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未续期,地役权也终止。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80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81条进一步明确,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四、例外情形
当事人可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部分从属性,但需符合法定条件。例如,约定需役地转让时地役权不随同转让,但此类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实践意义
- 保障土地利用的稳定性,避免地役权成为投机工具。
- 减少权利冲突,防止需役地与地役权分离导致纠纷。
- 在不动产登记中,地役权需登记在需役地权利证书上,体现从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