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的过失
-
基本定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并列的两种犯罪过失形态之一。它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
核心特征——“没有预见”:这是疏忽大意过失最根本的特征。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其行为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完全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是出乎其意料的。这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于自信过失有本质区别。
-
成立前提——“应当预见”:仅仅“没有预见”并不当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还必须满足“应当预见”这个前提。这是法律对行为人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的要求。判断“应当预见”需结合主客观标准:
- 客观标准:指在相同或类似情境下,一个具有正常理智、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一般理性人”)能够预见到该危害结果。这是判断的基础。
- 主观标准:在客观标准的基础上,还需具体考察行为人自身的特殊情况,如年龄、智力发育水平、认知能力、专业知识、职业要求、所处具体环境等。例如,对电工和普通人在带电操作危险性的预见能力要求不同。
-
关键要件——“预见可能性”:这是“应当预见”的核心内容。它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客观上具有可能性,而且行为人在当时的具体情境下,凭借其个人能力也实际具有预见的可能。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极为异常,超出了一般人乃至行为人的预见范围,则属于意外事件,而非疏忽大意的过失。
-
主观心理剖析:在这种过失心态下,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其“过错”在于违反了基于共同生活准则或特定职责而产生的“注意义务”,即本应集中注意力、谨慎行事以避免危害,却因疏忽、马虎、懈怠、遗忘等原因而未予注意,导致了本可避免的危害。
-
司法认定步骤:
a. 确认危害结果:发生了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b. 判断“没有预见”:查明行为人行为时确实未曾想到会发生该结果。
c. 审查“应当预见”:
- 考察行为人负有怎样的注意义务(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或特定职业、业务的特列注意义务)。
- 结合行为时的客观环境和行为人自身条件,判断其是否具备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性(预见能力)。
d. 得出最终结论:如果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且具备预见能力,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则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无法期待其预见,则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
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本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有无预见。前者是“没有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 与意外事件:两者行为人均未预见结果发生。关键区别在于“预见可能性”。意外事件中,根据当时情况,行为人不具有预见的可能性,损害结果不可归责于其过失。
- 与(间接)故意:故意(即使是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并“放任”,其在意志因素上不反对结果发生。而过失在意志上是反对结果发生的。
-
刑罚意义: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过失行为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如失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且其法定刑通常远轻于对应的故意犯罪。疏忽大意过失的认定,是划定过失犯罪成立范围、实现刑罚责罚相当原则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