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
字数 747 2025-12-06 12:09:21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

第一步:证据原件的核心地位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原件(如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工资银行转账原始记录、考勤卡原始件等)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原始依据,具有最高的证明力。原件能够直接反映文件、记录的原始状态,避免篡改或误差,因此仲裁庭通常要求当事人在关键证据上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第二步:复印件的提交与限制
当证据原件无法当庭提交时(如唯一原件已提交其他机构),当事人可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本身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其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根据证据规则,复印件需经仲裁庭核对原件无误,或结合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后,才可能被采信。

第三步:核对程序的具体步骤

  1. 当事人出示与交换核对:主张使用复印件的一方应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出示原件,对方当事人及仲裁员有权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 核对内容:包括文件形式(如签章、笔迹、纸张痕迹)与实质内容(如文字、数字、日期)的一致性。
  3. 记录核对结果:仲裁庭将核对结果记入庭审笔录,包括双方对一致性的意见;若一方对复印件真实性异议,需说明理由。

第四步:无法核对原件的处理
若原件已灭失或无法提供,且对方否认复印件真实性,提供方需通过其他证据(如公证材料、第三方存档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印件内容真实。否则,仲裁庭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采信。

第五步: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规则
在以下情况,复印件可能被直接或附条件采信:

  • 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无异议;
  • 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与原件一致;
  • 仲裁庭依职权调取的档案复印件,并加盖保管单位印章。
    但即便采信,其证明力仍可能低于原件。

总结:证据原件的核对是保障仲裁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基础环节,复印件的使用需严格遵循核对程序,否则将直接影响举证方的证明效果。

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的核对 第一步:证据原件的核心地位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证据原件(如书面劳动合同的原件、工资银行转账原始记录、考勤卡原始件等)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原始依据,具有最高的证明力。原件能够直接反映文件、记录的原始状态,避免篡改或误差,因此仲裁庭通常要求当事人在关键证据上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第二步:复印件的提交与限制 当证据原件无法当庭提交时(如唯一原件已提交其他机构),当事人可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本身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其存在伪造、变造的可能。根据证据规则,复印件需经仲裁庭核对原件无误,或结合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后,才可能被采信。 第三步:核对程序的具体步骤 当事人出示与交换核对 :主张使用复印件的一方应在仲裁庭指定期限内出示原件,对方当事人及仲裁员有权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核对内容 :包括文件形式(如签章、笔迹、纸张痕迹)与实质内容(如文字、数字、日期)的一致性。 记录核对结果 :仲裁庭将核对结果记入庭审笔录,包括双方对一致性的意见;若一方对复印件真实性异议,需说明理由。 第四步:无法核对原件的处理 若原件已灭失或无法提供,且对方否认复印件真实性,提供方需通过其他证据(如公证材料、第三方存档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印件内容真实。否则,仲裁庭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采信。 第五步:特殊情形下的例外规则 在以下情况,复印件可能被直接或附条件采信: 对方当事人对复印件无异议; 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与原件一致; 仲裁庭依职权调取的档案复印件,并加盖保管单位印章。 但即便采信,其证明力仍可能低于原件。 总结 :证据原件的核对是保障仲裁事实认定准确性的基础环节,复印件的使用需严格遵循核对程序,否则将直接影响举证方的证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