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行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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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行政过程,是行政法上的一个基础性、描述性概念。它并非指某一个单一、具体的行政行为,而是指行政主体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或任务,所实施的一系列前后关联、持续发展的行为步骤、环节和状态的总和。与孤立地分析一个“点状”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不同,行政过程论强调从动态、连续的“线”或“面”的视角来观察和理解行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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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征:其核心特征在于动态性、整体性和目的性。动态性体现在它是一个时间上的序列,包括决策、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监督等多个阶段。整体性意味着不能割裂地看待过程中的某个行为,其合法性、正当性需置于整个流程中进行综合判断。目的性则强调所有环节都指向特定公共任务的实现,过程本身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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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价值:引入“行政过程”这一视角,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它突破了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为核心、侧重于对行为最终结果进行静态司法审查的局限。该理论主张,法律控制应覆盖从决策到执行的全部流程,关注过程中的协商、参与、信息公开、理由说明等程序性环节,从而能更早、更全面地保障相对人权益,提升行政的民主性与合理性,防止“形式合法、过程专断”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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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体现与要求:这一理论在现代行政法治中有广泛体现。例如,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就是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载体,它规定了表明身份、告知、听证、说明理由、期限、信息公开、回避等贯穿过程始终的程序义务。此外,在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规划制定、行政协议履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中,都体现了对行政过程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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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法上的意义:在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过程论也产生影响。复议机关和法院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最终结论是否合法,也日益重视对行为过程的审查,即审查行政主体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权利。过程的重大违法,可导致行为被撤销。同时,对于行政过程中的一些程序性行为、阶段性行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也可能允许相对人单独寻求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