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际刑事法院
字数 1574 2025-12-06 13:01:54
国际法上的国际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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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与性质:国际刑事法院是根据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建立的、常设性质的独立国际司法机构。它不是联合国机构,但与联合国订有关系协定,其总部位于荷兰海牙。它的核心职能是对犯有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罪行的个人(而非国家)进行起诉和审判。与特设的国际刑事法庭(如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不同,它是一个常设的、普遍性(对缔约国而言)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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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罪行范围(属事管辖权):法院的管辖权严格限于《罗马规约》明文规定的四类最严重的国际罪行:
- 灭绝种族罪: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
- 危害人类罪: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实施的诸如谋杀、灭绝、奴役、驱逐出境、酷刑、强奸、基于政治或种族的迫害等一系列行为。
- 战争罪:指在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故意攻击平民、酷刑、劫掠、使用禁止的作战手段等。
- 侵略罪:指一国政治或军事领导人策划、准备、发动或执行一国对另一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武装侵略行为,且该行为依其特点、严重程度和规模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明显违反。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对侵略罪行使管辖权的具体条件在2010年坎帕拉审议会议通过的修正案中才得以明确,并已于2018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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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行使条件(属时、属人、属地管辖权):
- 属时管辖权:原则上,法院只对《罗马规约》对相关国家生效后实施的罪行具有管辖权。一国加入《罗马规约》后发生的罪行,法院可管辖。
- 属人管辖权:法院只对个人(自然人)行使管辖权,不追究国家责任。适用于年满18周岁的任何人,无论其为国家元首、政府官员或普通个人。
- 属地与属人管辖权启动:法院的管辖权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启动:
- 缔约国提交:一个或多个《罗马规约》缔约国可以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法院管辖权内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
- 安理会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显示一项或多项上述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这是非缔约国可能受法院管辖的主要途径。
- 检察官自行调查:检察官可以基于其掌握的犯罪资料,自行启动调查。但检察官行使此项权力必须得到由三名法官组成的预审分庭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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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补充性原则):这是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核心原则。法院的管辖权是对国内刑事管辖权的“补充”。即,只有在国家“不愿意”或“不能够”切实进行调查或起诉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才能介入。这里的“不能够”指国家司法体系完全或实质上崩溃;“不愿意”则指国内程序是为了包庇有关人员,或存在不当延误、不独立、不公正等情况。该原则旨在鼓励国家履行其惩治国际罪行的首要责任,并尊重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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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运作机构:法院由四个主要机关组成:
- 院长会议:负责法院的行政管理。
- 分庭:包括预审分庭(负责诉讼初期阶段,如授权调查、签发逮捕令)、审判分庭(负责一审审理和判决)和上诉分庭(受理对判决或有罪无罪裁定、以及刑期的上诉)。
- 检察官办公室:作为独立的机关,负责接受和审查提交的情势、进行调查以及在法院起诉。
- 书记官处:负责法院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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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挑战与意义:国际刑事法院自2002年成立以来,已对多个情势展开调查和审理,主要涉及非洲国家,但也已将调查扩展至亚洲、欧洲和拉丁美洲。它面临着重大挑战,包括:大国(如美国、中国、俄罗斯、印度等)尚未加入《罗马规约》,制约了其普遍性;被指选择性司法和政治偏见;调查和逮捕令的执行严重依赖缔约国合作,常面临合作不力的问题。尽管如此,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里程碑。它代表了国际社会通过法治结束严重犯罪有罪不罚现象的长期努力,旨在通过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威慑未来犯罪,促进世界和平、安全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