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产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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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理解“资源产权”的基本概念
在资源保护法中,“资源产权”是核心的法律工具。它并非指对资源的完全私人所有(尤其在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而是指法律赋予权利人对于特定自然资源进行特定范围、特定方式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合。例如,采矿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都属于资源产权的具体形态。这些权利通常从国家所有权中派生,通过法定程序(如行政许可、出让、分配等)授予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
第二步:认识“交易”在资源保护中的必要性与作用
传统上,这些资源产权往往是静态的、固化的。然而,资源在不同主体间的配置效率、使用效率和保护水平存在差异。为了促进资源向更高效、更环保的利用者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法律引入了“交易”机制。资源产权交易,就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符合条件的权利人之间,依法对特定的资源产权(如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矿业权等)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抵押等流转活动的总称。其核心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行为创造经济价值,为浪费和污染行为增加成本,从而激励全社会的资源保护行为。 -
第三步:掌握“资源产权交易制度”的具体构成
该制度是一套完整的法律规则体系,确保交易在法治和市场轨道上运行,主要包括:- 可交易的产权界定制度: 法律明确哪些资源产权可以交易(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碳排放配额)、其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是什么。这是交易的前提。
- 交易主体资格制度: 规定哪些单位或个人有资格购买、出售或持有特定的资源产权,通常要求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守法记录。
- 定价与有偿取得制度: 初始产权的分配(如政府有偿出让)和市场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应能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
- 交易平台与程序制度: 规定交易必须在政府指定的、规范的交易机构(如环境权益交易所)内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有明确的申请、审核、公告、成交、变更登记等程序。
- 监测核查与报告制度: 对交易涉及的资源使用量或排放量(如碳排放、水消耗、污染物排放)进行准确的监测、报告与第三方核查,确保交易标的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是交易公信力的技术基础。
- 变更登记与公示制度: 交易完成后,必须在法定的资源产权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并进行公示。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保障了产权归属的清晰和安全。
- 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主管部门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交易行为(如操纵市场、虚假交易、超配额排放等),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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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结合实例理解其运作与价值
以“碳排放权交易”为例:政府首先确定一个地区或行业的碳排放总量上限(“总量控制”),然后将排放配额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如果A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际排放低于其配额,其富余的配额就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出售获利。而B企业如果因扩大生产导致排放可能超标,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额外配额,从而增加了其生产成本。这个制度通过市场交易,将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内部化”为企业成本,激励所有企业主动减排,以最低的社会总成本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总体目标。同理,用水权交易能促进水资源从低效用户向高效用户流转。 -
第五步:总结制度意义与关联
综上所述,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产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利用市场化、经济激励手段实现资源保护与污染防治目标的核心法律制度。它将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承载力转化为可量化、可分割、可交易的权利,通过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引导资源自发流向更有效率、更注重保护的主体,是“资源有偿使用”和“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精细化运用。它与“总量控制”、“资源核算”、“资源配额”、“行政许可”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构成了现代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市场化调控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