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延续决定作出
字数 988 2025-12-06 13:54:31
行政许可的延续决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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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行政许可的延续决定作出,是指当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从事所许可的活动时,向原行政许可决定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的行为。它是行政许可有效期制度的延伸,而非重新许可。 -
决定的法定类型
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后,必须作出明确的决定。该决定分为两类:- 准予延续的决定: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定的延续条件(如持续符合取得许可时的条件、在许可有效期内合法经营、按期提出申请等),依法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该决定会明确延续后的新有效期。
- 不予延续的决定:行政机关经审查,发现存在法定不予延续的情形(如申请人不再具备许可条件、在有效期内有重大违法行为、法律法规修改不再准许等),依法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不予延续意味着原许可在届满后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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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作出的核心原则:期限法定
为防止行政机关拖延不作为,保护申请人权益,《行政许可法》对决定的作出期限有严格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如果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未作出决定,法律上视为准予延续。这是“默示批准”制度在延续环节的具体体现,是敦促行政机关及时履职的重要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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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依据与考量
行政机关作出延续决定,并非简单的程序性操作,而是基于实质审查:- 审查内容:重点审查被许可人在整个许可有效期内的活动记录,是否遵守了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决定中规定的条件和义务,而不仅仅是延续申请时的状态。
- 延续条件:依据相关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延续条件进行审查。若无特别规定,则审查其是否仍符合该许可的通用取得条件。
- 信赖保护:对于合法取得的许可,如无法律规定的明确理由,行政机关应倾向于准予延续,以保护被许可人形成的合法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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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形式与后续程序
- 决定形式:无论准予或不予延续,行政机关都必须制作书面决定,并依法说明理由。准予延续的,应换发或标注新的许可证件。
- 告知与送达:决定必须依法送达被许可人。不予延续的决定,必须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法律效力:准予延续的决定使原许可效力得以延续;不予延续的决定,意味着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被许可人不得再从事该项需经许可的活动,否则将构成无证经营或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