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竞合
字数 1085 2025-12-06 13:59:42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竞合

  1. 基本定义:在刑法理论中,某些特定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可能会呈现出一种复合或并存的状态,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竞合”(或称“混合罪过形式”)。这并非指同一个行为人对同一个结果同时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心态,而是指在一个复杂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对行为本身行为所引发的加重结果持不同的主观心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对基本行为是故意,对加重结果是过失”。这是一种法定的、特定的罪过组合形式,主要存在于结果加重犯等犯罪类型中。

  2. 核心特征与典型结构:其最核心的特征在于“双层主观心态结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例:(1)在“基本行为”层面,行为人实施的是“伤害”行为,他对“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这一行为及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结果,主观上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在“加重结果”层面,行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最终导致了超出其基本故意范围的、更严重的“致人死亡”结果。行为人对这个“死亡”结果,主观上没有故意,但存在过失(通常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立法者将这种“故意+过失”的复合罪过,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更重的犯罪形态,并配置了更重的刑罚。

  3.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必须将其与单纯的故意犯罪、单纯的过失犯罪以及认识错误等情形严格区分。(1)与故意犯罪区分: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如死亡)也持故意态度,则可能构成更重的故意杀人罪,而非结果加重犯。(2)与过失犯罪区分:如果对基本行为(如伤害)就是过失,然后过失导致死亡,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罪过形态是单一的过失。(3)与认识错误区分:这里不存在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性质(如将死亡误认为伤害)或可能性(如认为绝对不可能死亡)的根本性认识错误。加重结果的发生,是由基本行为在客观上蕴含的内在危险性所现实地导致的,且行为人对此加重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

  4. 法律适用与争议:在司法适用中,对于此类竞合形态的犯罪,关键在于准确认定两个层次的主观心态。对于基本行为的故意,需要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等客观证据来证明。对于加重结果的过失,则需要判断行为人在实施故意行为时,对可能发生的加重结果是否“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理论界对此也存在讨论,例如,这种复合罪过是否违背“一种犯罪一种罪过”的原则?通说认为,这并非原则的违背,而是刑法基于对更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特别预防和报应需要,所作的一种特殊的、整体的罪过评价安排,将“故意行为+过失加重结果”整体评价为一个更重的犯罪构成。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竞合 基本定义 :在刑法理论中,某些特定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可能会呈现出一种复合或并存的状态,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竞合”(或称“混合罪过形式”)。这并非指同一个行为人对同一个结果同时存在故意和过失两种心态,而是指在一个复杂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对 行为本身 和 行为所引发的加重结果 持不同的主观心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 对基本行为是故意,对加重结果是过失 ”。这是一种法定的、特定的罪过组合形式,主要存在于结果加重犯等犯罪类型中。 核心特征与典型结构 :其最核心的特征在于“双层主观心态结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例:(1)在“基本行为”层面,行为人实施的是“伤害”行为,他对“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这一行为及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结果,主观上是 故意 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在“加重结果”层面,行为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最终导致了超出其基本故意范围的、更严重的“致人死亡”结果。行为人对这个“死亡”结果,主观上 没有故意 ,但存在 过失 (通常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立法者将这种“故意+过失”的复合罪过,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更重的犯罪形态,并配置了更重的刑罚。 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必须将其与单纯的故意犯罪、单纯的过失犯罪以及认识错误等情形严格区分。(1) 与故意犯罪区分 :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如死亡)也持故意态度,则可能构成更重的故意杀人罪,而非结果加重犯。(2) 与过失犯罪区分 :如果对基本行为(如伤害)就是过失,然后过失导致死亡,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罪过形态是单一的过失。(3) 与认识错误区分 :这里不存在行为人对结果发生的性质(如将死亡误认为伤害)或可能性(如认为绝对不可能死亡)的根本性认识错误。加重结果的发生,是由基本行为在客观上蕴含的内在危险性所现实地导致的,且行为人对此加重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未预见或轻信能够避免。 法律适用与争议 :在司法适用中,对于此类竞合形态的犯罪,关键在于准确认定两个层次的主观心态。对于基本行为的故意,需要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使用的工具、打击部位等客观证据来证明。对于加重结果的过失,则需要判断行为人在实施故意行为时,对可能发生的加重结果是否“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理论界对此也存在讨论,例如,这种复合罪过是否违背“一种犯罪一种罪过”的原则?通说认为,这并非原则的违背,而是刑法基于对更严重法益侵害结果的特别预防和报应需要,所作的一种特殊的、整体的罪过评价安排,将“故意行为+过失加重结果”整体评价为一个更重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