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转让
字数 1676 2025-12-06 14:41:48
劳动合同的转让
-
基本定义
劳动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劳动合同原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作为雇主的用人单位)将其在劳动合同中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概括地转移给另一个新的用人单位,由新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劳动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这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其核心在于用人单位这一主体的整体变更。 -
法律性质与核心特征
- 非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转让并非由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订立新合同,其核心驱动往往是原用人单位基于合并、分立、资产收购等商业安排。
- 权利义务的概括承继:新的用人单位并非有选择地承继部分权利或义务,而是“打包”承继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变更)。
- 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原则:法律设定此制度的重要目的,是确保在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时,劳动者的就业关系能够平稳过渡,其既有的劳动权益(特别是工龄)不因非自身原因而受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
发生的法定情形
劳动合同的转让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法定情形,而非基于用人单位的任意决定:- 用人单位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依法合并为一个新的法律主体。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用人单位,承继合并各方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分立:指一个用人单位依法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律主体。分立后的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实践中,通常由分立后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承继主体;协商不成的,由分立后的单位对劳动者连带承担原劳动合同的义务。
- 企业整体转让(或营业转让):指用人单位将其主要的资产、业务、商誉等整体转让给另一个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所依附的生产资料、组织机构、业务内容等核心要素随同转移,司法实践通常认为,接收资产和业务的单位应当承继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义务。这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列举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参照该条精神和相关司法解释处理,以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因企业资产重组而悬空。
-
对劳动者的法律效力与权利保障
- 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这是最关键的保护。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自动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直接关系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医疗期、年休假等权益的计算。
-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新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岗位、薪酬、地点等)履行义务。如需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可能构成违法变更。
- 禁止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发生合并、分立等转让情形为由,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如果新的用人单位在承继后需要裁员,必须符合法定的经济性裁员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
-
实践中的关键问题与处理
- 劳动者的“选择权”与“异议权”:劳动者是否可以拒绝转让?法律未赋予劳动者绝对否决权。原则上,在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法定情形时,劳动合同自动由新单位承继。但劳动者享有知情权。如果转让导致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重大不利变更(如工作地点跨城市变动、实质性降低劳动条件等),超出了劳动者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劳动者可以提出异议,甚至可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的支付时点:在劳动合同转让(承继)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终止,只是用人单位主体变更。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将在未来由新的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如协商解除、经济性裁员、合同终止等)承担,且计算年限包含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 连带责任:尤其在用人单位分立的情况下,如果分立后的单位就劳动合同承继未与劳动者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分立后的各个单位对原单位的劳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劳动者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