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反收购条款”
字数 1369 2025-12-06 14:57:35
证券法中的“反收购条款”
-
基本概念界定
“反收购条款”,在证券法(特别是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语境下)通常指目标公司(即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或其他内部治理文件中预先设置的、旨在增加收购方收购难度和成本,从而抵御敌意收购的各项条款的总称。其法律性质是公司自治范畴内的防御性安排,目的在于维持公司控制权稳定,为董事会应对不请自来的收购要约争取时间和策略空间。 -
核心法律依据与设置程序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其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公司的章程自治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精神。具体设置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常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反收购条款)的议案,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程序本身必须合法合规,条款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无故限制股东的基本权利(如股份转让权)。 -
常见的主要类型与运作机制
反收购条款有多种具体形态,其防御逻辑各异,主要包括:- 分级分期董事会制度:规定董事会成员分为若干组,每组任期不同且交错届满,每年只能改选部分董事。这使得收购方即使获得多数股份,也无法在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中立即更换全部董事,从而控制董事会,必须经历多次选举周期。
- 超级多数条款:规定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的重大事项(如合并、出售主要资产、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本身),需经远高于普通决议(二分之一)的超级多数(如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增加了收购方推动公司重大变革的难度。
- 公平价格条款:要求收购方对所有股东支付统一的“公平价格”,通常参考一段时间内的最高价,旨在防止收购方通过“两层要约”对部分股东溢价收购,而对剩余股东支付较低对价,从而保护所有股东获得平等对待。
- “金色降落伞”:规定在公司控制权变更导致高级管理人员被解职时,公司需向其支付巨额补偿。这增加了收购成功后的人事重组成本,意在从财务上威慑收购方。
-
法律监管与司法审查边界
监管机构和司法实践对反收购条款持审慎态度。其合法性审查集中在:- 程序合法性:设置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是否充分。
- 实质公平性:条款目的是否正当(如维护公司长期价值、对抗掠夺性收购),还是仅为管理层维护自身职位;是否不正当地限制了股东权利,尤其是股东通过出售股份获得收购溢价的权利,以及通过投票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
- 董事信义义务:董事会在提议设置或援引反收购条款时,必须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决策应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控股股东)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而不能仅为巩固自身控制权。违反此义务可能引发股东诉讼。
-
实践意义与争议
反收购条款是一把“双刃剑”。积极方面,它可以防止短期套利行为,抵御可能损害公司长期利益的敌意收购,为管理层寻求更优收购方案(如“白衣骑士”)创造条件,保护公司战略的连续性。消极方面,它可能固化管理层,削弱市场对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降低公司被收购的威胁也可能削弱管理层提升业绩的动力,并可能剥夺股东获得收购溢价的机会。因此,如何在尊重公司自治、维护董事会经营决策空间与保护股东基本权利、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功能之间取得平衡,是“反收购条款”相关法律规则与实践的核心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