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辖权异议
字数 798 2025-11-10 07:48:22
仲裁管辖权异议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仲裁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特定争议的权限提出质疑,主张争议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或仲裁协议无效。其核心在于解决"仲裁庭是否有权裁判本案"的程序性问题。
第二步:异议的法定事由
当事人提出异议需基于以下法定情形之一:
- 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无效:如协议缺少法定形式要件(未书面订立)、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争议不可仲裁性:涉及身份关系(离婚/继承)、行政垄断、刑事犯罪等依法不得仲裁的争议
- 超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审理了协议约定范围外的争议事项
- 违反或裁或审约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仲裁可诉讼,但一方已向法院起诉且另一方未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步:异议提出的程序规则
- 提出时限: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仲裁法》第20条)。如明确声明放弃异议权或参与实体答辩后,原则上丧失异议权
- 提出主体:仅限于仲裁当事人,案外人无权提出
- 形式要求:需以书面申请形式说明具体事由和证据,口头异议无效
第四步:异议的审查机制
- 自裁管辖权原则:仲裁庭有权对自身管辖权作出决定(《仲裁法》第20条)
- 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当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决定不服的,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决定(时限为收到决定后15日内)
- 并行审查限制:已向仲裁庭提出异议的,不得同时向法院重复提出
第五步: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
- 仲裁程序终止:仲裁庭应裁定驳回仲裁申请
- 费用承担:申请人需承担已发生的仲裁费用
- 诉讼救济:当事人可就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注意诉讼时效中断问题)
第六步:特殊情形处理
- 部分异议成立:若仲裁请求包含可仲裁与不可仲裁事项,仲裁庭仅对可仲裁部分继续审理
- 仲裁机构决定权: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向仲裁机构申请初步审查管辖权
- 涉外仲裁特别规则:涉外案件可依据《纽约公约》第5条向执行地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