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字数 1348 2025-12-06 15:18:35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1. 定义与核心特征: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通过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提前消灭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其核心法律特征是“协商一致”,即解除行为基于双方的合意,而非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这与因一方存在过错(如严重违纪)或符合法定条件(如经济性裁员)而由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有本质区别。

  2. 法律依据与基本要求: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文虽然简短,但包含了几个基本要求:(1)主体特定,必须是签订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2)过程合法,协商的过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达成的协议均可能无效;(3)结果明确,即最终必须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结果达成完全一致的书面或事实上的合意。

  3. 提出动议的主体与法律后果的差异:协商解除可以由任何一方首先提出动议,但首先提出动议的主体不同,将直接导致最重要的法律后果——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不同。这是协商解除中的关键实践要点。

    • 由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解除的初始意愿来源于用人单位,可视为用人单位主动终结了劳动关系,故需承担法定补偿责任。
    • 由劳动者提出动议,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此种情形下,由于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除非双方在协商中特别约定了由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否则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在实践中常被称为“劳动者主动辞职”,但因最终以协商一致形式解除,其程序和法律文书表述与单方预告辞职有所不同。
  4. 协商过程与协议内容:协商过程应留有证据,如书面函件、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协商一致的最终结果,强烈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即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后续争议的关键文件。一份完备的协议通常应包括:(1)明确劳动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明确工作交接的完成与确认;(3)明确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所有款项的结算数额与支付时间;(4)明确经济补偿金(如有)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时间;(5)明确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至何时;(6)约定保密、竞业限制等后合同义务的履行;(7)最重要的一点是,应包含“权利了结条款”,即约定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事宜已无任何其他争议。

  5. 与单方解除的界限及风险防范:协商解除的核心优势在于其“无因性”和“灵活性”,即法律不深究解除的具体原因,只要双方同意即可。这使得它成为处理某些复杂或敏感劳动关系问题的和平途径。但实践中需特别注意与变相单方解除的区分。用人单位不得以胁迫(如威胁不支付工资)或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同意”解除,否则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也需审慎阅读协议条款,特别是涉及经济补偿计算、权利放弃等核心内容,确保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一旦签署了完备的协商解除协议,除协议本身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任何一方再就解除本身或协议已涵盖的事项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 定义与核心特征 :劳动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通过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从而提前消灭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其核心法律特征是“协商一致”,即解除行为基于双方的合意,而非单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这与因一方存在过错(如严重违纪)或符合法定条件(如经济性裁员)而由一方单方提出解除有本质区别。 法律依据与基本要求 :其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文虽然简短,但包含了几个基本要求:(1)主体特定,必须是签订该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2)过程合法,协商的过程必须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达成的协议均可能无效;(3)结果明确,即最终必须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结果达成完全一致的书面或事实上的合意。 提出动议的主体与法律后果的差异 :协商解除可以由任何一方首先提出动议,但首先提出动议的主体不同,将直接导致最重要的法律后果——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不同。这是协商解除中的关键实践要点。 由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解除的初始意愿来源于用人单位,可视为用人单位主动终结了劳动关系,故需承担法定补偿责任。 由劳动者提出动议,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 :此种情形下,由于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除非双方在协商中特别约定了由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否则用人单位没有法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这在实践中常被称为“劳动者主动辞职”,但因最终以协商一致形式解除,其程序和法律文书表述与单方预告辞职有所不同。 协商过程与协议内容 :协商过程应留有证据,如书面函件、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协商一致的最终结果,强烈建议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即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范后续争议的关键文件。一份完备的协议通常应包括:(1)明确劳动合同于某年某月某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明确工作交接的完成与确认;(3)明确劳动报酬、加班费、奖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所有款项的结算数额与支付时间;(4)明确经济补偿金(如有)的具体数额与支付时间;(5)明确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至何时;(6)约定保密、竞业限制等后合同义务的履行;(7)最重要的一点是,应包含“权利了结条款”,即约定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事宜已无任何其他争议。 与单方解除的界限及风险防范 :协商解除的核心优势在于其“无因性”和“灵活性”,即法律不深究解除的具体原因,只要双方同意即可。这使得它成为处理某些复杂或敏感劳动关系问题的和平途径。但实践中需特别注意与变相单方解除的区分。用人单位不得以胁迫(如威胁不支付工资)或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同意”解除,否则该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也需审慎阅读协议条款,特别是涉及经济补偿计算、权利放弃等核心内容,确保其真实意愿的体现。一旦签署了完备的协商解除协议,除协议本身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外,任何一方再就解除本身或协议已涵盖的事项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通常难以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