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协议的准据法(Governing Law of Choice of Law Agreements)
字数 2245 2025-12-06 15:55:24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协议的准据法(Governing Law of Choice of Law Agreements)
-
基本概念与核心问题
- 定义:这是指用于判断一项国际性合同中“法律选择条款”(即当事人约定合同受某国法律支配的条款)本身是否成立、生效、有效、解释、效力及解除等问题的法律。它解决的是一个先决性问题:在根据法律选择条款确定合同准据法之前,必须先确定依据哪个法律来判断这个法律选择条款是否有效。这通常被称为“法律选择条款的“自体法”或“准据法”问题。
- 核心困境:这涉及一个“循环论证”或“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困境。法律选择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其有效性似乎应由合同准据法来判断。但合同准据法通常又正是由这个法律选择条款来指定的。如果先假设法律选择条款有效才能确定合同准据法,再用合同准据法回头判断该条款的有效性,这在逻辑上是循环的。因此,必须为法律选择条款的效力问题寻找一个独立的、逻辑在先的准据法。
-
主要理论学说与解决方法
-
法院地法说:
- 这是最传统和简便的方法。主张法律选择协议的有效性,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形式要件、实质有效性(如是否基于欺诈、胁迫)等问题,概由受理案件的法院地的冲突法规则和实体法来判断。
- 理由:认为法律选择协议是程序性协议,或为避免上述循环论证,由法院地法直接管辖最为稳定和可预测。
- 批评:过于武断,可能违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且容易导致“挑选法院”,因为只要在承认法律选择协议有效的法院起诉,协议就有效,反之则无效,损害了判决结果的一致性。
-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说(“自体法”说):
- 这是目前主流的、为多数现代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的方法。其核心观点是:法律选择协议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协议(尽管附属于主合同),其有效性等问题,应由当事人在该协议中所选择的法律来支配。
- 逻辑基础:它通过“推定的当事人意思”来解决循环问题。即,当当事人在协议中选择X国法为准据法时,可以推定他们也意图用X国法来判断“他们是否有权有效作出这个选择”。这符合私法自治原则。
- 关键操作:这里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通常是一种“假设适用”。即,先初步(为审查目的)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判断选择本身是否有效。如果根据该法选择有效,则该法正式成为合同准据法;如果根据该法选择无效,则法官需要运用其他冲突规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另行确定合同准据法。
-
仲裁地区法说:
- 主要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在仲裁中,没有“法院地法”的强制性概念。通常适用仲裁地(仲裁席所在地)的仲裁法或其冲突规则,来确定法律选择协议的有效性。许多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法律选择。
-
适用主合同准据法说:
- 一种相对少见的观点,主张法律选择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性应与合同其他问题一样,最终由整个合同的准据法(可能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也可能是最密切联系地法)来判断。这种方法实际上未能完全跳出初始的逻辑循环,在实践中运用复杂。
-
-
具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细分
在确定基本方法后,对法律选择协议不同方面的准据法可能进一步细分(采用“分割法”):- 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对于缔结法律选择协议的特殊能力,许多国家规定不适用协议自身选择的法律,而适用该当事人的属人法(如住所地法或国籍国法),或适用假设协议有效时本应适用的法律(即所选择的法律)。
- 协议的形式有效性:趋势是放宽要求。许多现代立法(如欧盟《罗马条例I》)规定,只要法律选择协议本身的形式符合以下任一法律即有效:1.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 合同准据法(假设协议有效时);3. 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4. 协议缔结地法。
- 协议的实质有效性:这是核心,通常适用上述“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说”来判断是否存在真实同意、错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导致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 协议的解释与范围:即对法律选择条款措辞的理解(如“英国法”是否包括苏格兰法?选择的法律是否包括其冲突法?),通常也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解释。
-
相关的重要规则与例外——《罗马条例I》的规定
以具有广泛影响的欧盟《关于合同之债准据法的第593/2008号条例》(《罗马条例I》)为例,其第3条和第10条明确规定了法律选择协议的准据法问题:- 第3(5)条:明确规定了法律选择协议的存在和有效性,应依据假设该协议有效时应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判断。这明确采纳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说”。
- 第10条:对“同意与实质有效性”进行了细化规定。合同或合同任何条款的存在与有效性,应由假设该合同或条款有效时应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根据条例其他条款本应适用的法律)来确定。同时,为保护一方当事人,如果依其惯常居所地法,在具体情况中依前述法律判断其同意行为是无效的,则该方可以主张其未曾同意。
-
意义与重要性
- 稳定仲裁与诉讼的基础:在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中,管辖权往往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或法律选择/法院选择协议确立。确定这些协议有效性的准据法,是整个争议解决程序的逻辑起点和基石。
- 实现判决结果一致性的关键:采用一种合理、可预测的规则(如“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说”),有助于减少因起诉地不同而导致协议效力认定不同的情况,促进国际商事关系的稳定。
- 平衡意思自治与司法控制:此问题反映了国际私法在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允许他们选择法律,甚至选择判断此“选择权”本身是否合法的法律)与保留必要的司法审查以防止权利滥用之间的微妙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