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破坏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字数 1468 2025-12-06 16:00:46
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破坏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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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核心内涵
- 这是资源保护法中的一项关键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它指的是,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等行为,造成自然资源本身(如水、森林、矿产、野生动植物等)及其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如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遭受损害时,法律规定的特定权利主体(如国家规定的机关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权向侵权行为人(包括单位和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以货币方式弥补资源损害价值的民事责任。其核心是将自然资源及其生态功能视为受法律保护的独立“法益”,对损害这一法益的行为追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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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构成要件
- 侵权行为:存在违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实施了污染、破坏、过度开发等侵害自然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此行为不以违法性为绝对前提,某些符合行政许可但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也可能构成。
- 损害事实:必须存在明确的自然资源数量减少、质量降低、生态功能退化等可观察、可评估的损害后果。这是启动赔偿程序的基础。
-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自然资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鉴于资源损害的复杂性,法律实践中常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或举证责任转移等规则,减轻原告的证明负担。
- 责任主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多个侵权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 索赔主体:根据中国《民法典》及《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如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作为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中包含对资源损害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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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范围与数额确定
- 赔偿范围不仅包括恢复受损资源至基线状态所需的费用(如修复工程费、生物种群恢复费),还包括资源在恢复期间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即从受损到恢复期间,资源本应提供的调节、支持等服务功能的丧失价值),以及为确定损害性质、范围、程度而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 赔偿数额的确定通常需要借助专业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如替代等值分析法、资源等价分析法等)进行量化计算,确保赔偿金额与资源损害的实际价值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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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功能与法律意义
- 填补功能:核心功能是弥补自然资源作为“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所遭受的损失,使损害得到经济上的弥补,为资源修复和生态恢复提供资金。
- 制裁与预防功能:通过让侵权者承担高额的赔偿金,显著提高其违法成本,具有经济制裁效果,并能有效威慑、预防潜在的资源破坏行为。
- 落实损害担责原则: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这一基本原则在资源保护领域的具体化和制度化体现,破解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 衔接与协同:该制度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如“资源破坏罪”)并行不悖,共同构成对资源破坏行为的责任追究体系。赔偿金可用于替代性修复,与“资源修复”责任、“替代性修复”责任等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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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流程与挑战
- 典型流程包括:损害调查与报告 → 线索筛查与索赔启动 → 损害鉴定评估 → 赔偿磋商(行政磋商是前置程序,鼓励侵权人主动担责) → 磋商失败后提起诉讼 → 法院审理与判决 → 赔偿资金管理与使用(通常纳入专项基金,用于修复)。
- 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复杂资源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长期累积性损害的价值评估、跨区域损害的索赔主体协调、赔偿资金的高效规范使用与监管,以及如何确保赔偿真正用于受损资源的有效恢复等。制度的完善方向集中于标准化评估技术指南、强化磋商效力、健全资金管理体系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