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优先顺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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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基本内涵
这个原则是指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决策和行动中,当不同的资源保护目标、保护需求或利用方式发生冲突,难以同时满足时,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定的标准和层级,对保护对象、保护措施或利用行为进行重要性排序,优先保护等级更高、价值更关键、受损风险更大或不可逆性更强的资源要素。其核心是解决资源保护工作中的“优先保护谁”和“优先采取何种保护措施”的问题,确保在有限的时间、资金和行政资源约束下,实现整体生态效益和长期资源安全的最大化。 -
产生背景与法律基础
该原则源于生态学、资源稀缺性理论和风险管理理论。实践中,资源保护常面临多重压力和矛盾,例如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冲突、不同生态系统服务(如水源涵养与木材生产)的权衡、以及突发环境事件中保护对象的取舍。法律将其确立为原则,是为了为决策提供可操作的框架,避免保护工作的随意性和短期性。它通常体现在《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或具体制度设计中,是“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细化实施准则。 -
优先顺序的确定标准与层级
这是原则的核心运作机制。法律和实践通常确立以下递进或并行的排序标准:- 生态重要性标准:优先保护对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具有基础性、关键性作用的资源。例如,优先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而非普通用材林;优先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而非一般区域。
- 稀缺性与脆弱性标准:优先保护存量稀少、分布狭窄、再生能力弱或极易遭受破坏的资源。例如,优先保护原生性生态系统、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不可再生的特殊地质遗迹。
- 不可逆性损害风险标准:对可能造成永久性、不可逆转损害的活动或区域,采取最优先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例如,在涉及可能导致物种灭绝、独特自然景观永久消失的开发项目中,保护优先于开发。
- 公共安全与健康标准:当资源状况直接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饮用水安全、粮食安全等基本民生时,相关资源的保护具有最高优先级。例如,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 法定保护等级:依据法律规定或规划明确划定的保护等级进行排序,例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优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管控要求严于一般生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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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施中的具体体现与应用
该原则贯穿于资源保护法的多项具体制度和决策过程:- 在规划与空间管制中: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时,依据上述标准确定需要划入优先保护区域的范围和管控强度。
- 在行政许可与项目审批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资源开发许可审批时,如果项目对高优先级保护对象构成威胁,审批机关应依据此原则否决项目、要求调整选址或采取更严格的保护措施。
- 在执法与应急响应中:资源保护行政执法应重点监管对优先保护对象构成威胁的违法行为。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救援和管控措施应首先确保高优先级保护目标(如重要水源、核心保护区)的安全。
- 在资金投入与生态修复中: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修复治理项目的安排,应优先投向保护优先级高的区域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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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与挑战
该原则的意义在于使资源保护工作从“全面保护”的理想目标转向“重点突出、次序分明”的科学管理,提升了法律执行的精确性和资源配置的效率。其主要挑战在于:排序标准可能具有复杂性甚至存在冲突,需要科学的评估体系和民主的决策程序来支撑;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保护需求间进行权衡时,可能引发地方利益与整体利益的矛盾;动态管理中,优先顺序可能需要根据资源状况和科学认知的变化进行调整,对法律制度的灵活性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