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禁止经营者集中
字数 1591 2025-12-06 16:48:31
经济法中的禁止经营者集中
我们来循序渐进地理解“禁止经营者集中”这一法律机制。
第一步:核心定义与法律定位
“禁止经营者集中”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它指的是,当一项企业合并、收购或通过合同、人事安排等方式形成的经营者集中,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后,被认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且该不利影响无法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予以消除时,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禁止该集中行为实施的决定。其根本目的是预防市场结构因过度集中而固化,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性。
第二步:制度运作的起点——经营者集中的界定
要理解“禁止”,首先要明确什么样的行为会进入审查范围。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 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经营者合并为一个新的经营者,或其中一个吸收其他经营者。
- 控制权取得: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如收购)或者资产、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
- 共同控制新实体:经营者通过设立一个合营企业,共同控制该企业,且该企业从事长期独立的商业运营。
第三步:审查程序的触发门槛
并非所有的经营者集中都需要申报和审查。各国通常设定“申报门槛”,通常基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全球及本国的营业额。只有达到法定门槛的集中,才负有在实施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强制性申报的义务,否则不得实施。这是“禁止”可能发生的前提程序。
第四步:审查分析的实质性标准——核心步骤
执法机构收到申报后,将进行实质性审查,其核心是评估该集中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分析主要围绕以下关键维度展开:
- 相关市场界定:首先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这是分析的起点,决定了竞争的边界。
- 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计算集中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并使用HHI指数等工具评估市场集中度的变化。高市场份额和显著提高的集中度是潜在竞争关注的首要信号。
- 单边效应:评估合并后,在缺乏竞争者有力约束的情况下,新实体是否能够单方面有利可图地提高价格或降低产量、质量、创新。
- 协调效应:评估集中是否可能通过减少竞争者数量,使得市场剩余经营者更易于达成默示的共谋,协调彼此行为,从而损害竞争。
- 市场进入分析:评估市场进入是否足够容易、及时、充分,能够阻止或抵消集中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
- 买方力量抗衡:评估下游强大的买方是否有能力制约集中后实体的提价行为。
- 效率抗辩:经营者可以主张集中所产生的效率(如降低成本、促进创新)足以抵消其对竞争的损害,且该效率是集中所特有的、可被证实的,且能惠及消费者。
第五步:从“附条件批准”到“禁止”的决定路径
审查结论并非简单的“通过”或“禁止”,而是一个阶梯:
- 无条件批准: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 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对于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该效果可以通过附加条件予以减少或消除的集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行为性条件(如开放网络、许可关键技术)、结构性条件(如剥离部分业务或资产)或混合性条件后予以批准。这是挽救一项集中、避免其被禁止的常见方式。
- 禁止集中:只有在审查确认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经营者提出的救济方案(附加条件)不足以有效减少该效果时,执法机构才会最终作出禁止集中的决定。这是最严厉的执法措施。
第六步:制度价值与利益平衡
“禁止经营者集中”制度体现了经济法对市场结构的主动干预。它平衡了两种重要利益:
- 企业自由与效率:尊重经营者通过外部增长实现发展的经营自由,认可某些集中可能带来的效率增益。
- 竞争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竞争的动态过程,防止市场力量过度集中导致价格上涨、选择减少、创新停滞,最终保护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禁止决定是这条红线,警示经营者并非所有大规模商业整合都是被允许的,其边界在于是否实质性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