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撤回
字数 1359 2025-12-06 17:52:08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撤回
诉讼撤回,是指原告在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局裁判前,主动向法院表示撤回其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从而使该部分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行为。其核心在于原告对自身诉讼处分权的行使。
第一步:诉讼撤回的基本概念与法律性质
诉讼撤回,本质上是原告行使处分权的单方诉讼行为。一旦撤回有效成立,其直接法律效果是“视为自始未起诉”,即该诉讼程序就此终结,视为案件从未被提交到法院。但这仅意味着本次诉讼程序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原告实体权利的消灭。原告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同一诉讼标的,原则上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第二步:诉讼撤回的法定类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撤回分为两种主要类型:
- 申请撤诉:指原告主动、自愿地向受诉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这是最常见的撤诉形式,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按撤诉处理:指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即便原告未主动申请,法律也拟制为撤诉,与申请撤诉产生同等法律效果。主要情形包括:
-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 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
第三步:诉讼撤回的实质条件
诉讼行为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才能生效。诉讼撤回的条件包括:
- 主体适格:必须由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可由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
- 意思表示真实: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能存在受胁迫、欺诈等情形。
- 撤诉时间:必须在一审、二审或再审(按一审程序审理时)的法院判决宣告前提出。判决一旦宣告,意味着法院对实体问题已作出裁决,原告不能再通过撤诉来否定该裁决。
- 目的合法:撤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是为了规避法律或逃避法律义务。
第四步:诉讼撤回的形式要件与审查程序
- 形式要件:申请撤诉通常应以书面形式(撤诉申请书)向受诉法院提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也可口头提出,但须记入法庭笔录。
- 法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当然产生程序终结的效力。法院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正是上述“目的合法性”。只有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行为才能正式生效。如果法院经审查发现存在损害国家、社会或他人权益等不合法情形,应裁定不准许撤诉。对于“按撤诉处理”的情形,由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
第五步:诉讼撤回的法律效力
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生效后,将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
- 程序终结:本案诉讼程序终结。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 视为未起诉:这是撤诉最核心的效力。它意味着本次诉讼在程序上溯及既往地消灭,诉讼时效因起诉而产生的“中断”效果继续有效,原告可以再次起诉(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离婚案件、撤诉后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诉讼费用负担: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的受理费(即诉讼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如果是“按撤诉处理”,则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 对相关程序的影响:撤诉被准许后,相关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通常也随之解除。在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撤诉的,不影响其他原告的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若法院准许,诉讼将转为以第三人为原告、原诉原被告为被告的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