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失效
字数 1256 2025-12-06 18:13:11

要约的失效

第一步:理解“要约”是合同的起点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例如,甲对乙说:“我这辆车卖给你,10万元,一周内有效。”

第二步:明确“要约失效”的核心含义
要约失效,也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要约的效力终止。它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不再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一旦要约失效,受要约人也就丧失了作出承诺的资格,即使其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导致合同成立。要约失效是一个法律状态,其后果是“合同订立的机会窗口关闭”。

第三步:掌握导致要约失效的具体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要约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形,这些情形是递进且独立的:

  1. 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这是最直接的方式。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通知,表示不接受要约。例如,乙直接回复甲:“我不买你的车。”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立即失效。这种拒绝必须是明确的。

  2. 要约被依法撤销: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有两种例外不得撤销(a.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b.明示要约不可撤销;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生效,原要约即告失效。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如果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如“一周内有效”),受要约人在此期限内未承诺的,期限届满时,要约自动失效。
    • 如果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如当面、电话交谈),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如信函、邮件),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届满未收到承诺,要约失效。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这构成一个新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被视为“新要约”或“反要约”,而非承诺。新要约的提出,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从而导致原要约失效。实质性变更包括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例如,乙回复甲:“车我买,但价格8万。”这改变了价款,是反要约,导致甲10万元卖车的原要约失效。

第四步:理解一个重要的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明确列举但学理和实务公认的情形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来的合同履行需要要约人本人亲自履行(如绘画、演出合同),或者根据要约的性质或双方事先的约定,该要约将因要约人的状况而失效,则要约失效。但若合同权利义务可被继承或由法定代理人承担,且履行不具人身专属性,则要约可能并不自动失效。

总结要点
要约失效是一个法律“开关”,关闭了以该特定要约为基础订立合同的可能性。其触发条件包括:被拒绝、被依法撤销、超过有效期,以及被实质性更改(反要约)。掌握这些具体情形,是判断一个合同订立过程是否已经终结,是否需要发出新要约重新开始的关键。

要约的失效 第一步:理解“要约”是合同的起点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要约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受要约人)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个意思表示必须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例如,甲对乙说:“我这辆车卖给你,10万元,一周内有效。” 第二步:明确“要约失效”的核心含义 要约失效,也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要约的效力终止。它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不再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一旦要约失效,受要约人也就丧失了作出承诺的资格,即使其作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也不能导致合同成立。要约失效是一个法律状态,其后果是“合同订立的机会窗口关闭”。 第三步:掌握导致要约失效的具体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要约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定情形,这些情形是递进且独立的: 受要约人明确拒绝要约 :这是最直接的方式。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通知,表示不接受要约。例如,乙直接回复甲:“我不买你的车。”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立即失效。这种拒绝必须是明确的。 要约被依法撤销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有两种例外不得撤销(a.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b.明示要约不可撤销;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撤销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生效,原要约即告失效。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 如果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如“一周内有效”),受要约人在此期限内未承诺的,期限届满时,要约自动失效。 如果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如当面、电话交谈),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如信函、邮件),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届满未收到承诺,要约失效。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这构成一个新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被视为“新要约”或“反要约”,而非承诺。新要约的提出,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从而导致原要约失效。实质性变更包括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例如,乙回复甲:“车我买,但价格8万。”这改变了价款,是反要约,导致甲10万元卖车的原要约失效。 第四步:理解一个重要的非《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明确列举但学理和实务公认的情形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如果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未来的合同履行需要要约人本人亲自履行(如绘画、演出合同),或者根据要约的性质或双方事先的约定,该要约将因要约人的状况而失效,则要约失效。但若合同权利义务可被继承或由法定代理人承担,且履行不具人身专属性,则要约可能并不自动失效。 总结要点 : 要约失效是一个法律“开关”,关闭了以该特定要约为基础订立合同的可能性。其触发条件包括:被拒绝、被依法撤销、超过有效期,以及被实质性更改(反要约)。掌握这些具体情形,是判断一个合同订立过程是否已经终结,是否需要发出新要约重新开始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