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字数 1711 2025-12-06 18:23:44
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领域,乃至整个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原则。它并非针对行政许可的某个具体操作环节(如申请、审查、听证),而是贯穿于行政许可设定、实施、变更、废止、撤销、注销等全部过程的一项根本性指导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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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
- 其核心含义是:行政机关作出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如果因为法律变动或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变更或撤回该许可,从而给被许可人(即获得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简单比喻:政府说话要算数。政府通过合法程序给了某人一个“许可证”(如采矿许可、建厂许可),持证人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建设和经营。此时,政府不能无缘无故或轻易地收回这个许可。如果非收回不可,就要对持证人的损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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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背景与法律基础:为什么要确立这个原则?
- 背景:为了防止公权力的任意和反复无常,保护公民、法人因信赖政府行为而产生的合法利益,构建稳定的法律秩序和诚信政府。
- 法律基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该条文是信赖保护原则在中国行政法中最直接、最重要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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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要件:在什么情况下能适用这个原则?
并非所有行政许可的变动都触发信赖保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信赖基础:行政机关作出的原行政许可决定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如果许可是通过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即自始违法),则不受保护。
- 行政相对人具有客观的信赖表现:被许可人不仅内心相信该许可,而且有实际的行为表现,例如为实施许可事项投入了资金、购置了设备、雇用了人员、放弃了其他机会等。
- 信赖利益值得保护:被许可人的信赖是善意的、正当的。如果其明知许可违法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则其利益不值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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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场景:这个原则用在哪些具体情形中?
主要出现在行政机关主动改变已生效许可的行为中:- 行政许可的撤回:因许可依据的法律变化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而撤回合法许可。
- 行政许可的变更:因上述原因,对合法许可的内容进行调整。
- 行政许可的吊销:虽因被许可人违法而吊销,但其中也可能涉及对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考量。
- 注意:撤销(针对违法许可)一般不适用信赖保护,因为违法的许可自始不应存在。但《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对“可以撤销”的情形规定了例外,即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这实际上也体现了对既有法律秩序(其中包含了公众一定程度的信赖)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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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方式:如何实现“保护”?
当符合上述要件,行政机关必须变更或撤回许可时,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存续保护:优先考虑。即尽可能维持原许可的效力,不予改变。这是对信赖最充分的保护。当撤销违法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选择不撤销,就是存续保护。
- 财产保护:当存续保护不可能时(即必须改变许可),则采取补偿。对被许可人因许可失效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补偿范围一般限于直接的、实际的财产损失,不包括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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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与功能:这个原则有多重要?
- 保障公民权利:防止个人合法投资和经营因政府行为变动而血本无归,稳定社会预期。
- 约束行政权力: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时须慎重,变更决定时须有充分理由并依法补偿,促进行政诚信。
- 维护法治秩序:增强法律和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可预测性,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原则之一。
总结: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许可制度的“稳定器”和“压舱石”。它要求政府珍视自己的信用,在行使变更或收回许可的权力时,必须充分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信赖利益。其逻辑链条是:合法许可 → 产生信赖 → 利益投入 → 变动须补偿。这一原则从更高维度规范了行政许可权力的全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