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自体法(The Proper Law of a Tort)
字数 1717 2025-12-06 19:26:58

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自体法(The Proper Law of a Tort)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核心问题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国际私法中用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选择理论。其核心是:当一起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如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当事人国籍或住所)涉及两个或以上国家/法域时,应依据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传统上,许多国家采用硬性、单一的法律选择规则(如“侵权行为地法”),但随着国际交往复杂化,其僵化性日益凸显。“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正是为了克服这种僵化性,寻求更灵活、更公正地确定侵权准据法的方法。

第二步:对传统规则的批判与发展动因

  1. 传统规则:主要是“侵权行为地法”,包括“行为加害地法”和“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在简单侵权中,此规则明确易用。
  2. 批判与缺陷
    • 偶然性:侵权行为地(尤其是损害发生地)可能具有偶然性,与案件实质联系微弱。例如,在飞机上发生的诽谤言论,其传播地(损害地)难以确定且可能有多处,适用其中任何一地法律都可能不公。
    • 忽视当事人关系:传统规则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先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也忽视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如共同的惯常居所地法)。
    • 结果不公:可能导致与案件整体情况缺乏实质联系的法律被适用,产生不合理或违背法院地基本政策的结果。
  3. 发展动因:为克服上述缺陷,20世纪中叶以来,以英美法系国家为先导,国际私法理论开始探索更灵活的侵权法律选择方法,旨在为具体案件寻找“最适当”的法律,即“侵权行为自体法”。

第三步:核心方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入
“侵权行为自体法”并非一个固定的、预先设定的连接点,而是一种法律选择方法。其核心是采纳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确定侵权准据法的指导原则。这意味着,审理法院不应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应分析与案件相关的各种因素,找出与案件当事人及侵权行为有最重要、最真实联系的法域,并以该法域的法律作为侵权责任的准据法。

  • 分析要素:法院在判断“最密切联系”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侵权行为地、损害发生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国籍、法人成立地及营业地、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中心地(如有合同关系时)、证据集中地、法律政策与利益等。
  • “重力中心地”理论:这是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倡导的典型方法,即权衡各联系因素,找到案件的“重力中心地”。

第四步:具体表现形式与晚近发展
“侵权行为自体法”理念在不同国家和国际立法中有不同体现:

  1. “例外条款”模式:在一般规则(如侵权行为地法)基础上,设置例外条款。例如,欧盟《罗马II条例》规定,侵权之债一般适用损害发生地法,但如果案件明显与另一国有更密切联系,则适用该国法律。这种“更密切联系”的认定尤其包括当事人双方在损害事件发生时在同一国家有惯常居所,或基于当事人间已存在的关系(如合同关系)。
  2. “分割”确定模式:针对侵权纠纷的不同问题(如责任认定、损害赔偿限额、惩罚性赔偿等),可能适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分别寻找各自的“自体法”。
  3. “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优先”规则: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一个具体化、可操作的规则。许多立法规定,如果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国家有惯常居所(或住所、国籍),则直接适用该共同属人法。这被认为是“最密切联系”的典型推定情形之一。

第五步:评价与意义

  • 优点
    • 灵活性:能够适应复杂多样的现代侵权案件(如跨国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追求个案公正。
    • 结果导向:更有可能适用与当事人和社会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使判决结果更具可预见性和合理性。
    • 政策实现:有助于法院考虑相关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利益,实现实体法上的目标。
  • 挑战
    • 不确定性:由于缺乏单一的、可预测的连接点,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难度。
    • 司法负担: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复杂的因素权衡,增加了司法成本和自由裁量空间,可能导致“法院地法倾向”。
  • 意义:代表了国际私法侵权领域从“地域本位”向“功能本位”和“结果取向”的现代转型,是法律选择规则“软化处理”的典型例证。它平衡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与灵活性、公正性之间的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自体法(The Proper Law of a Tort)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核心问题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国际私法中用于解决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选择理论。其核心是:当一起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如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当事人国籍或住所)涉及两个或以上国家/法域时,应依据哪一个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传统上,许多国家采用硬性、单一的法律选择规则(如“侵权行为地法”),但随着国际交往复杂化,其僵化性日益凸显。“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正是为了克服这种僵化性,寻求更灵活、更公正地确定侵权准据法的方法。 第二步:对传统规则的批判与发展动因 传统规则 :主要是“侵权行为地法”,包括“行为加害地法”和“损害结果发生地法”。在简单侵权中,此规则明确易用。 批判与缺陷 : 偶然性 :侵权行为地(尤其是损害发生地)可能具有偶然性,与案件实质联系微弱。例如,在飞机上发生的诽谤言论,其传播地(损害地)难以确定且可能有多处,适用其中任何一地法律都可能不公。 忽视当事人关系 :传统规则不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先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也忽视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如共同的惯常居所地法)。 结果不公 :可能导致与案件整体情况缺乏实质联系的法律被适用,产生不合理或违背法院地基本政策的结果。 发展动因 :为克服上述缺陷,20世纪中叶以来,以英美法系国家为先导,国际私法理论开始探索更灵活的侵权法律选择方法,旨在为具体案件寻找“最适当”的法律,即“侵权行为自体法”。 第三步:核心方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引入 “侵权行为自体法”并非一个固定的、预先设定的连接点,而是一种 法律选择方法 。其核心是采纳了“ 最密切联系原则 ”作为确定侵权准据法的指导原则。这意味着,审理法院不应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应分析与案件相关的各种因素,找出与案件当事人及侵权行为有 最重要、最真实联系 的法域,并以该法域的法律作为侵权责任的准据法。 分析要素 :法院在判断“最密切联系”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侵权行为地、损害发生地、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国籍、法人成立地及营业地、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中心地(如有合同关系时)、证据集中地、法律政策与利益等。 “重力中心地”理论 :这是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所倡导的典型方法,即权衡各联系因素,找到案件的“重力中心地”。 第四步:具体表现形式与晚近发展 “侵权行为自体法”理念在不同国家和国际立法中有不同体现: “例外条款”模式 :在一般规则(如侵权行为地法)基础上,设置例外条款。例如,欧盟《罗马II条例》规定,侵权之债一般适用损害发生地法, 但如果案件明显与另一国有更密切联系,则适用该国法律 。这种“更密切联系”的认定尤其包括当事人双方在损害事件发生时在同一国家有惯常居所,或基于当事人间已存在的关系(如合同关系)。 “分割”确定模式 :针对侵权纠纷的不同问题(如责任认定、损害赔偿限额、惩罚性赔偿等),可能适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分别寻找各自的“自体法”。 “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优先”规则 :这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一个具体化、可操作的规则。许多立法规定,如果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国家有惯常居所(或住所、国籍),则直接适用该共同属人法。这被认为是“最密切联系”的典型推定情形之一。 第五步:评价与意义 优点 : 灵活性 :能够适应复杂多样的现代侵权案件(如跨国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追求个案公正。 结果导向 :更有可能适用与当事人和社会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使判决结果更具可预见性和合理性。 政策实现 :有助于法院考虑相关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利益,实现实体法上的目标。 挑战 : 不确定性 :由于缺乏单一的、可预测的连接点,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难度。 司法负担 :要求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复杂的因素权衡,增加了司法成本和自由裁量空间,可能导致“法院地法倾向”。 意义 :代表了国际私法侵权领域从“地域本位”向“功能本位”和“结果取向”的现代转型,是法律选择规则“软化处理”的典型例证。它平衡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与灵活性、公正性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