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
字数 1566 2025-12-06 19:32:16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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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诉讼上抵销,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言词辩论程序中,被告主张以其对原告所享有的债权,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债权,在相同数额范围内相互抵销,以达到消灭或部分消灭原告债权请求目的的一项诉讼行为。它是一种兼具实体法上抵销权行使与诉讼上防御方法双重性质的法律行为。 -
核心特征与性质
其核心特征在于“在诉讼中提出”。它与当事人“在诉讼外”已自行完成的抵销(诉讼外抵销)有根本区别。在诉讼外抵销,抵销的法律效果已在诉讼前发生,原告起诉的债权可能已消灭,被告在诉讼中只需主张该事实即可。而诉讼上抵销,是被告在诉讼程序中首次行使抵销权。
其性质存在“私法行为说”与“诉讼行为说”的争论,但我国理论和实务多采“两行为竞合说”,即该行为同时具备实体法上行使抵销权的意思表示和诉讼法上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双重属性。因此,其效力需分别从实体法和诉讼法两个层面进行判断。 -
提起要件
要有效提起诉讼上抵销,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程序要件: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于同一诉讼的言词辩论程序中提出。不能以另案起诉的方式主张,也不得在上诉审中首次提出(有争议,原则上一审未提出即失权)。
- 主动债权要件:被告用于抵销的债权(即主动债权)必须是其对自己所享有的、可以处分的债权,通常要求该债权已届清偿期。
- 被动债权要件:原告主张的债权(即被动债权)必须是可以被抵销的标的。通常金钱之债或同种类类之债可直接抵销。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赡养费、抚养费)依法不能抵销。
- 对立性要件: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必须存在于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相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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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与裁判规则
这是诉讼上抵销最复杂和最具特色的部分。法院对被告提出的抵销主张,需遵循特定的审理顺序和裁判规则:- 先行审理本诉请求:法院首先应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动债权)是否成立。如果认定原告的请求本身不成立,法院应直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时,因原告的请求已被否定,抵销抗辩失去标的,法院无需、也无需对抵销主张所依据的主动债权进行实体审理和判断。
- 本诉请求成立时才审理抵销:只有当法院初步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能成立时,才有必要进一步审理被告的抵销抗辩是否成立。
- 对主动债权的实质审查:在审理抵销抗辩时,法院必须对被告据以主张的主动债权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实质性审查。这相当于在一个诉讼中,同时审理了两个相互关联的债权债务关系。
- 裁判方式:经审理,
- 若抵销抗辩成立,则法院应在判决主文中宣告,在抵销的额度内,原告的债权消灭,并仅就剩余部分(如有)判决被告履行。
- 若抵销抗辩不成立,法院应判决被告全额履行原告的债权请求。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主动债权是否成立所做的判断,其既判力范围存在理论争议。通说认为,该判断仅具有“抵消抗辩的判断效力”,其既判力限于本诉讼的抵销范围内,不能当然及于被告就其主动债权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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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与意义
- 实体法效果:抵销主张一旦在诉讼中经法院审理认为成立,即产生债的消灭效力,且该消灭效力可溯及至抵销适状时。
- 程序法效果:
- 防御功能:是被告强有力的抗辩和防御手段,能直接对抗和消灭原告的请求,无需就主动债权另行起诉,节省诉讼成本,避免循环诉讼。
- 反诉的替代与区分:与反诉相比,抵销主张无需缴纳新的案件受理费,不构成新的诉讼请求。它是防御,而非攻击。但反诉的请求范围可以大于本诉,而抵销仅能在本诉请求的数额范围内主张。
- 对既判力的影响:如上所述,法院对主动债权的判断具有限制性效力,这是平衡诉讼效率与程序保障的关键设计。
总结,诉讼上抵销是一项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精密制度设计,它允许被告在诉讼中通过行使抵销权进行有效防御,法院在审理时必须遵循特定的审查顺序和裁判规则,并对相关判断的既判力范围作审慎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