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
字数 1338 2025-12-06 21:23:24
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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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庭前会议,是指在公诉案件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根据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认为有必要时,召集上述人员,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以整理争议焦点、明确审理重点、保障庭审顺畅高效进行的预备性会议。它不是正式的法庭审理,不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 -
召开条件与启动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庭前会议的召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可以召开”,二是“应当召开”。- “可以召开”情形:对于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在此类情形下,法院拥有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
- “应当召开”情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召集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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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主持与参与主体
- 主持人:庭前会议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通常由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如审判长或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
- 参与人:包括公诉人、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庭前会议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必须参加。证人、鉴定人等一般不出席庭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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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与主要功能
庭前会议主要处理程序性事项和部分准备性事项,具体包括:- 管辖异议: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管辖问题的意见。
- 人员回避:了解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如审判人员、公诉人等)回避。
- 调取证据:处理是否申请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 排除非法证据:这是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功能。辩护方可以在此时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公诉人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会议可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一般不作出最终决定,该决定通常在庭审中作出。
- 证据展示与质证意见交换:组织控辩双方展示拟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听取对方意见。可以整理案件的争议焦点,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可以简化举证、质证。
- 附带民事调解:如前所述,这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必经环节。
- 庭审方案协商:了解庭审的举证顺序、方式等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协商确定庭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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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与后续程序衔接
庭前会议具有程序准备和固定的效力。- 会议记录: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这份笔录是重要的诉讼文书。
- 决定的效力:对于在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如对某些证据无异议),在庭审中提出时,法庭经说明情况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这能有效提高庭审效率。
- 对庭审的约束: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的程序性请求(如申请回避、调取新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如果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法庭原则上可以不再进行处理。这促使各方在庭前充分准备,解决程序争议。
- 与正式庭审的界限:必须再次强调,庭前会议不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也不进行法庭辩论,其实质是庭审的“预备会”而非“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