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
字数 1022 2025-12-06 23:31:24
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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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其死亡后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的法律行为。在遗赠法律关系中,设立遗赠的遗嘱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主体称为“受遗赠人”。 -
核心特征
- 单方、无偿的法律行为:遗赠由遗赠人单方以遗嘱形式设立,无需受遗赠人同意即成立。它是一种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受遗赠人无需支付对价。
- 死因行为:遗赠虽然在遗赠人生前设立,但其法律效力必须在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遗赠人在世时,其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遗赠,受遗赠人不得主张权利。
- 受遗赠人具有特定性: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集体、组织或个人。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取得遗产,称为“遗嘱继承”,而非“遗赠”。
- 通过遗嘱实现:遗赠是遗嘱的内容之一,必须符合法律关于遗嘱形式(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和实质要件(如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遗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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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与接受
遗赠的生效依赖于两个前提:一是遗赠人合法有效的遗嘱;二是受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根据《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则视为接受)有根本区别。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遗嘱继承的区别:权利主体不同。遗赠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继承的对象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权利义务不同,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遗赠人个人债务的义务(但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与死因赠与的区别:二者均在赠与人死亡后给付财产,但性质不同。遗赠是单方遗嘱行为;死因赠与则是双方合同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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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的执行与限制(特留份制度)
遗赠的执行,通常由遗嘱执行人负责。但遗赠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一项重要限制,即“必留份”(或称“特留份”)制度。根据《民法典》,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赠人的遗嘱处分了全部财产,未为上述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那么在执行遗赠前,应先为该继承人扣留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再执行遗赠。这是法律对遗嘱自由(包括遗赠自由)的必要限制,以保障特定继承人的基本生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