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约定
字数 1919 2025-12-07 15:08:29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约定
我将为您系统讲解“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约定”这一知识。它不同于笼统的“保密义务”或“保密条款”,核心在于“约定”本身的法律要件和规则。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内涵
“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约定”,指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专项条款等形式,明确、具体地规定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其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所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其核心是“约定”,意味着该义务的具体内容、范围并非完全法定,而是基于双方的协商和确认。
第二步:约定保密义务的法律依据与必要性
- 法律依据: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这赋予了当事人“约定”的权利。
- 必要性:并非所有保密信息都构成法定的“商业秘密”(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通过“约定”,可以将那些可能达不到严格法定商业秘密标准,但对单位有重要价值的信息(如特定的管理诀窍、客户名单雏形、阶段性技术信息等)也纳入保护范围,为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提供了更明确的合同依据。
第三步:约定保密义务的核心构成要素(如何有效约定)
一个合法有效的保密约定,通常必须明确以下要素,这是“约定”的关键所在:
- 保密信息的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不能笼统地写“所有公司信息”。应尽可能详细列举,例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客户名单(具体指XX系统内的客户资料)、产品配方A与B、正在研发的X项目技术资料、2018年至今的营销策略文件等。”
- 保密义务主体:即承担义务的劳动者。通常是能接触到保密信息的员工,如技术、销售、高管等,但也可以约定为全体员工。
- 保密期限:这是与竞业限制的重大区别。保密义务的期限不以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为对价,且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通常约定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段合理期限,甚至可以是“永久保密”,只要该信息一直保持秘密性。
- 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明确标识或告知何为保密信息;劳动者有义务不以任何形式泄露、非法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第四步:约定保密义务与法定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的区别(深化理解)
- 与法定保密义务的区别:
- 来源:约定保密义务来源于“合同约定”;法定保密义务来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业秘密”的强制性保护。
- 范围:约定范围可以大于法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违反约定义务,即使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也可能构成违约。
- 与竞业限制的区别(重点区分):
- 核心内容:保密义务是要求“不说、不用”,核心是“保密”;竞业限制是要求“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自营”,核心是“不竞争”。
- 期限:保密期限可以很长乃至永久;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 经济补偿:保密义务的履行,用人单位无需在员工离职后额外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则必须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 联系:两者常一并约定,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更强有力手段。
第五步: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如果劳动者违反了有效的保密约定,将可能承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注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限定,只有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纯保密义务的违约金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但违约责任形式不限于违约金,还包括赔偿损失)。
- 侵权责任:如果泄露的信息同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 其他责任:用人单位可据此对劳动者进行内部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第六步:实操要点与风险防范
- 约定的明确性:避免模糊条款。范围模糊的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
- 区分对象:根据岗位特点设计不同的保密协议文本,对核心涉密人员应约定更严格、更具体的义务。
- 保留证据:用人单位应保存好已向劳动者明示保密信息范围、已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据(如签收记录、培训记录)。
- 与竞业限制协同:对核心涉密人员,建议将保密义务与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义务结合约定,构建立体保护网。
总结:劳动合同的保密义务的约定,是劳资双方通过合意创设的一项重要的合同义务。其精髓在于“具体明确的约定”,它将保护范围从狭窄的法定商业秘密扩展到更广泛的保密信息,但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契约设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份合法、具体、可执行的保密约定,是用人单位保护自身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法律工具。